海南自贸港零关税制度安排的重大作用(《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料海关监管办法(试行)》发布)
据海关总署11月30日消息,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试点方案》关于“对全岛进口用作生产经营性或以‘两根出外’方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实行‘免签’正面目录管理”的要求,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海关总署特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免签”原辅料保税配套措施(试办)》,现予发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试办配套措施明确,“免签”原辅料只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民营企业生产使用,接受保税,不得在全岛受让或陶尔岛。因民营地方银行等原因,自行受让或陶尔岛的,应司法机关预先缴存税金,并核验海关有关手续。
以“免签”原辅料加工组装的货物运输,在全岛销售或销往内地的,民营企业应预先缴存其对应进口“免签”原辅料的关税、进口各个环节营业税和税率,并核验海关有关手续。
“免签”原辅料加工组装的货物运输出口或“免签”原辅料直接出口,无需缴存税金,依照现行出口货物运输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全文如下
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免签”原辅料保税配套措施(试办)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试点方案》,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免签”原辅料的保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配套措施。
第二条 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民营企业,进口用作生产经营性、以“两根出外”方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以“两根出外”方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正面目录内的原辅料(以下简称“免签”原辅料),减免关税、进口各个环节营业税和税率。
“免签”原辅料正面目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发。
第三条 积极开展“免签”原辅料业务发展的民营企业,应建立符合保税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对“免签”原辅料消耗等信息的全程跟踪,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第四条 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免签”原辅料业务发展,应设立专用电子暂缺。
第五条 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免签”原辅料业务发展,可以独立自主备案电子暂缺商品信息,独立自主核定消耗情况,并向海关如实申报,登记核销有关手续,独立自主交纳税金。民营企业对独立自主核报数据情况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民营企业进口“免签”原辅料,应依照规定向海关报送保税核注目录后登记报关单(备案目录)申报有关手续。
第七条 民营企业进口“免签”原辅料,强迫交纳进口各个环节营业税和税率的,应在报关时提出申请,并应对强迫交纳进口各个环节营业税和税率的“免签”原辅料与其他“免签”原辅料分开申报。
第八条 “免签”原辅料进出口、制成品出口、内销等时,监管方式依照“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编码0715)及有关监管方式申报。其中,“免签”原辅料进口时减免关税、进口各个环节营业税和税率的,征免性质投档“免签原辅料”(编码591);强迫交纳进口各个环节营业税和税率的,征免性质投档“原辅料部分征税”(编码592)。
第九条 “免签”原辅料只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民营企业生产使用,接受保税,不得在全岛受让或陶尔岛。因民营地方银行等原因,自行受让或陶尔岛的,应司法机关预先缴存税金,并核验海关有关手续。
第十条 以“免签”原辅料加工组装的货物运输,在全岛销售或销往内地的,民营企业应预先缴存其对应进口“免签”原辅料的关税、进口各个环节营业税和税率,并核验海关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免签”原辅料加工组装的货物运输出口或“免签”原辅料直接出口,无需缴存税金,依照现行出口货物运输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用作军用飞机、船只的修理(含有关零部件修理)的零部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免签”原辅料政策,减免关税、进口各个环节营业税和税率:
(一)用作修理从境外进入境内并复运出境的军用飞机、船只(含有关零部件);
(二)用作修理以海南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民营企业所运营的军用飞机(含有关零部件);
(三)用作修理在海南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省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只(含有关零部件)。
使用上述零部件积极开展修理业务发展的民营企业,应记录零部件使用情况,并能够与所修理军用飞机、船只(含有关零部件)形成对应关系。
第十三条 “免签”原辅料涉及的税收征管其他事项,比照海关加工贸易货物运输内销时税收征管有关规定登记。
第十四条 海关司法机关对“免签”原辅料实施海关统计。
第十五条 本配套措施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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