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禁限用管理措施
农药禁限用管理措施
[db:作者] / 2022-11-28 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给予拘留。
1.截至2013年5月全面禁止使用的农药(23种)2005年3月农业部第199号公告全面禁止使用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EDB)、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
2013年5月农业部第274号公告全面禁止使用: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
2.截至2013年5月限制使用的农药(18种)2002年4月农业部第194号公告禁止氧乐果在甘蓝上使用,禁止特丁硫磷在甘蔗上使用。
2005年3月农业部第199号公告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农药有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螺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
农业部第199号公告规定,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禁止在茶树上使用。
农业部第274号公告规定,丁酰肼(daminozide)禁止在花生上使用。
3. 2013年12月农业部第2032号公告决定采取进一步禁限用管理措施的农药自2013年12月31日起撤销氯磺隆(包括原药、单剂和复配制剂,下同)的农药登记证,自2015年12月31日起禁止氯磺隆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自2013年12月31日起撤销胺苯磺隆单剂产品登记证,自2015年12月31日起禁止胺苯磺隆单剂产品在国内销售和使用;自2015年7月1日起撤销胺苯磺隆原药和复配制剂产品登记证,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胺苯磺隆复配制剂产品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自2013年12月31日起撤销甲磺隆单剂产品登记证,自2015年12月31日起禁止甲磺隆单剂产品在国内销售和使用;自2015年7月1日起撤销甲磺隆原药和复配制剂产品登记证,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甲磺隆复配制剂产品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自2013年12月9日起停止受理福美胂和福美甲胂的农药登记申请,停止批准福美胂和福美甲胂的新增农药登记证;自2013年12月31日起撤销福美胂和福美甲胂的农药登记证,自2015年12月31日起禁止福美胂和福美甲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自2013年12月9日起停止受理毒死婢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登记申请,停止批准毒死婢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新增登记;自2014年12月31日起撤销毒死婢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登记,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婢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
4.截至2016年底国家禁用和限用的农药名录
(1)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
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胺苯磺隆单剂、甲磺隆单剂(38种)。百草枯水剂(自2016年7月1日起停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胺苯磺隆复配制剂、甲磺隆复配制剂(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2)限制使用的19种农药见表2-1。
表2-1 限制使用的19种农药
5. 2017年国家征求硫丹等5种农药禁限用管理措施意见2017年5月12日,农业部发布《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征求硫丹等5种农药禁限用管理措施意见的函》,就对硫丹、溴甲烷、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5种农药采取一系列禁限用管理措施征求意见。以下为具体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履约要求,农业部拟对硫丹、溴甲烷、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等5种农药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自2018年7月1日起,撤销所有硫丹产品的农药登记证;自2019年3月27日起,禁止所有硫丹产品在农业上使用。
(2)自2018年7月1日起,撤销溴甲烷产品的农药登记证;自2019年1月1日起,禁止溴甲烷产品在农业上使用。
(3)自2017年7月1日起,撤销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包括单剂、复配制剂,下同)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作物的农药登记证,不再受理、批准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的农药登记申请;自2019年7月1日起,禁止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上使用。
文章来源:《无机化学核心教程(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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