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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口冷链食品安全工作风险提示函1

时间:2023-05-10 11:12:44来源:admin01栏目:冷链新闻 阅读:

 

当前,国内一些地区新冠疫情反弹,有进一步加重趋势,为认真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落实“人物并防”“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要求,有效控制和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提示如下:

一、凡从省外购进的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食品预计到达目的地24小时前应用“豫冷链”系统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二、生产经营者从外地购进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首先进入所在县区的进口冷链食品前置隔离仓,手续查验合格,落实“批批检、件件消”后,方可进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储存、加工、销售。

三、生产经营者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时,应当主动索取查验海关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及消毒证明。无上述食品安全文件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购入、储存、销售、加工。

四、所有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及时完成“豫冷链”系统企业端用户注册、激活和应用,确保进入我市的进口冷链食品全部做到提前报备、首站赋码、扫码出入库,实现线上全程可追溯。

五、生产经营者应如实记录并保存冷链食品的原料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消毒证明、出入库记录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六、在进口冷链食品生产、运输、储存、销售、餐饮等各个环节全面严格执行“七专”管理,实施精准防控。“七专”即专区域、专人员、专通道、专台账、专工具、专消毒、专监管。

七、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加强从业人员出入管理和健康监测。从业人员上岗前要接受体温监测,实行“绿码”上岗制。正确佩戴口罩、手套和工作服上岗,配备能满足自身消杀要求的常用消毒剂。每天经营完毕后,需对经营区域进行全面消毒。

八、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有关产品、经营环境、从业人员进行采样检测。

九、生产经营者一旦发现员工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疑似现象,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将其及与其密切接触的员工迅速排除在食品工作环境之外,并第一时间向属地有关部门报告。

十、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储存、加工、销售区域一旦接到样品检测阳性通知,必须按照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冷链服务业务联系电话:1361384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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