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劵大厅可用卡座就不能用?团购餐饮消费券到店使用“花头”多
扬子晚报网8月31日讯(本报讯 陈德顺 记者 万凌云) 如今,不少餐饮店家看到关注度用户数量,纷纷挤入网络平台抓起了广告宣传,并借势推出抵用券、代金券、满减券等各类型的购物优惠。然而,有顾客反映,他们满心欢喜热卖到店家消费券,可到店采用时才辨认出,并不是想用就能用。
8月31日,镇江中消协介绍,顾客张女士举报称,她在一间饭店用餐,大堂里人坐满了,服务员就让其坐到卡座用餐。但结账的时候,张女士要求采用购物代金券遭店家婉拒。店家给出的理据是,购物代金券只能在大堂采用。
顾客孙先生在一间网络平台热卖到一间餐馆的代金券,仅需59.9元即可抵100元。当天晚上,孙先生便和朋友来到该餐馆,用餐结束后,他想采用代金券买单,却被店家知会,此代金券为“夜宵券”,需要到22:00之后才能采用。孙先生以为是他们购物时没有看清采用准则,就依照原价支付学杂费。
事后,当孙先生想将代金券做退款处理时,却辨认出代金券的可采用时间并没有明确的明确规定。孙先生认为,店家在顾客到店后,临时提高代金券的采用准入门槛,有欺诈顾客的嫌疑。
镇江市中消协梳理近期有关消费券的举报辨认出,有的店家代金券每桌采用张数有限制;有的店家限定餐品,酒水饮料不能采用;有的店家宣称连锁店面通用的抵用券,到店被知会部分店面不参与,最终解释权归店家所有;有的店家则干脆以设备临时出现异常或故障为由,婉拒采用代金券。
对于店家给消费券设置诸多准入门槛的行为,镇江市中消协表示,“消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向顾客提供有关货品或是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真实、全面,不得作不实或是引人误会的宣传。店家向顾客发售抵用券、代金券或是发放代金券,并注明采用方法及采用期限,顾客接受并采用,双方就实际形成餐饮服务合约法律关系。依法成立的合约,受法律保护,被告应依照签订合约全面履行职责他们的权利。
店家以种种理据婉拒顾客采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被告一方不履约权利或是履约权利不符合签订合约的,应承担继续履行职责、采取补救措施或是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镇江市中消协提醒顾客,在购买代金券、抵用券时,要擦亮眼睛,不要一味追求低价,应仔细阅读采用准则。如果到店采用时辨认出与店家说明不符,应及时与网络平台联系确认,并注意保留店家的宣传图片、视频,以及订单截图等相关证据,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而作为店家,也应本着诚信经营的理念,在货品或服务的介绍上要保证清晰准确,不得作不实或是引人误会的宣传,并严格依照宣传兑现承诺,切实履行职责顾客权益保护权利和责任。
再者,购物网络平台也要对店家发布的货品服务信息履行职责审查权利,鼓励顾客进行点评反馈,完善畅通评价体系。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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