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规范最新版(综合交通法规体系2035年基本建成 六大系统支撑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
近日,城市交通能源部印发《关于健全综合城市交通法规管理体系的意见建议》(缩写《意见建议》),将《城市交通运输法》《综合城市交通枢纽站法规》等统御城市交通运输全应用领域的法律条文法规提上法律条文进程。这些重磅法律条文法规的制修改,将有效率支撑力各种运输形式一体化融合发展,确保现代化综合城市交通管理体系建设,为加快建设城市交通强国提供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根据各法规主要调整应用领域,综合城市交通法规管理体系由跨运输形式法规、高速铁路法规、高速公路法规、陆路法规、民航法规和邮电法规六大控制系统构成。“二三”期,城市交通能源部将推动制修改《高速铁路运输法规》《农村高速公路法规》《船员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法规》《邮电服务法规》等多部各应用领域重要法规法规。
到2035年,我国将基本上形成控制系统完备、架构科学研究、功能完善、分工明确、相互贯通的综合城市交通法规管理体系;基本上完成跨运输形式、高速铁路、高速公路、陆路、民航、邮电等各应用领域的“龙头法”和重点项目配套行政法规制修改工作;覆盖城市交通运输各应用领域的法规管理体系四纵基本上建立,相同运输形式的法律条文管理制度有效率贯通,城市交通运输各方面法律条文管理制度更加成熟、定型。
据了解,《城市交通运输法》将主要明确城市交通运输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综合城市交通运输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上原则;综合城市交通运输管理体制,及总体规划的定位和重点项目任务;推动相同运输形式的总体规划、政策、标准的统筹规划和贯通,推进各城市交通形式融合发展,推动多式联运;强化城市交通运输安全发展和相关确保要求,打破相同运输形式的数据壁垒。
《综合城市交通枢纽站法规》将于2035年之前起草完成,主要规范多层次、一体化综合城市交通枢纽管理体系的总体规划、建设、运行管理以及安全生产、设施保护等问题,有机连接和优化配置相同运输形式的线路、客运站、数据等天然资源,推动数字化运输和疏港管理体系建设,实现“零换乘”和“无缝贯通”。
城市交通能源部要求各单位科学研究编制五年法律条文律法总体规划和本年度法律条文计划,将法律条文律法总体规划逐年分解、落实到本年度法律条文计划;对于国家层面尚不具备统一法律条文条件的应用领域,鼓励地方在法律条文权限范围内先期积极开展地方法律条文;统筹规划行业天然资源、社会天然资源,积极开展合作共建;加大资金确保力度,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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