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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实施条例最新规定(关于实施铁路进出境快速通关业务模式的公告)

时间:2023-03-08 08:54:52来源:food栏目:物流新闻 阅读:

 

为进一步通畅向西开放的国际物流干线,促进中欧联运发展,提高境内段高速铁路进出口货物运输货物运输运输通行工作效率和双边水平,海关总署决定推展实行高速铁路迅速通关(下列简称“快通”)业务发展模式。现将有关事宜报告书如下:

一、高速铁路运营民营企业(下列简称“运营民营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积极开展快通业务发展,并由进入境高速铁路旅客列车有关人士按照规定向海关传输高速铁路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通过对高速铁路舱单电子数据进行审核、离境、核销,实现对高速铁路旅客列车所载进出口货物运输货物运输运输监管,无需运营民营企业另行申报并登记货物运输相关手续。

二、进入境高速铁路旅客列车有关人士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入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修正)、《海关总署有关调整进入境高速铁路旅客列车及其所载货物运输、物品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有关事项的报告书》(海关总署报告书2020年第68号)以及本报告书规定,向海关传输完整舱单、预配舱单、进入境迅速通关数据、进入境迅速通关运载数据、进入境迅速通关指运(汽轮)发货数据等高速铁路舱单电子数据。

三、有关检疫快通业务发展。

(一)运营民营企业应在完整舱单电子数据传输限期前,知会进入境高速铁路旅客列车有关人士有关电子数据数据。没能按规定知会进入境高速铁路旅客列车有关人士的,不容许积极开展检疫快通业务发展。

(二)进入境高速铁路旅客列车有关人士应在完整舱单电子数据出库后、高速铁路旅客列车检疫前,向海关传输检疫迅速通关数据电子数据。没能按规定向海关传输的,不容许积极开展检疫快通业务发展。

(三)完整舱单电子数据理货正常的,检疫快通货物运输即可装载提离检疫地。

(四)进入境高速铁路旅客列车有关人士应在检疫快通货物运输装载完毕后、提离检疫康达径,向海关传输检疫迅速通关运载数据电子数据。

(五)舱单有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在检疫快通货物运输运到指运康达径,向海关传输检疫迅速通关指运发货数据电子数据。

(六)检疫快通货物运输运到指运地后,因运输途中产生货物运输短损,或经海关查验后确认货物运输实际件数、重量有误等符合舱单变更条件情形的,进入境高速铁路旅客列车有关人士可向指运地海关提出申请修正完整舱单电子数据有关数据。

四、有关入境快通业务发展。

(一)运营民营企业应在预配舱单电子数据传输限期前,知会进入境高速铁路旅客列车有关人士有关电子数据数据。没能按规定知会进入境高速铁路旅客列车有关人士的,不容许积极开展入境快通业务发展。

(二)进入境高速铁路旅客列车有关人士应在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出库后,向海关传输入境迅速通关数据电子数据。没能按规定向海关传输的,不容许积极开展入境快通业务发展。

(三)舱单有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在入境快通货物运输运到汽轮康达径,向海关传输入境迅速通关汽轮发货数据电子数据。

(四)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已被离境的,入境快通货物运输即可装运提离汽轮地。

(五)进入境高速铁路旅客列车有关人士应在入境快通货物运输提离汽轮康达径,向海关传输入境迅速通关运载数据电子数据。

(六)进入境高速铁路旅客列车有关人士应在入境快通货物运输运到入境康达径,向海关传输运到报告电子数据。

(七)进入境高速铁路旅客列车有关人士应在预配舱单电子数据运到正常后,向海关传输入境快通货物运输的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五、进入境快通货物运输可根据需要,向海关提出申请登记舱单归并和舱单分票相关手续。

六、高速铁路旅客列车所载进出口货物运输属于禁止限制积极开展货物运输业务发展货物运输的,不容许积极开展快通业务发展。

七、高速铁路旅客列车所载进出口货物运输不容许积极开展快通业务发展的,进入境高速铁路旅客列车有关人士应向海关提出申请删除进入境迅速通关数据、进入境迅速通关运载数据、进入境迅速通关指运(汽轮)发货数据等高速铁路舱单电子数据。

八、如遇操作失误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向海关传输快通业务发展有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凭有关纸质单证材料登记货物运输相关手续;待故障排除后,民营企业应及中向海关补充传输有关数据。

本报告书内容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报告书。

海关总署

2021年1月14日

冷链服务业务联系电话:19138199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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