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松洲街聚众滋事所涉租赁纠纷宣判 承租者被判败诉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100多人强闯果品市场办公楼、驱赶员工、打砸办公设备、霸占场地……这场“夺权”行动背后的租赁纠纷,今天(18日)下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驳回广州运达运城果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城公司”)的上诉主张并负担全部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万余元,解除其与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槎龙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槎龙联社”)的合同并支付所欠租金4000多万元。
聚众滋事:100多人曾强闯打砸办公设备
2014年5月17日上午9时许,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发生一起聚众滋事事件,100多名身着迷彩服的人员,因租赁纠纷强行闯进槎龙果品市场办公楼(原山西运城果品市场),驱赶员工,打砸办公设备,霸占场地,事件导致该市场2名保安员受伤。
广州白云警方此前通报,专案组民警根据线索,抓获并刑拘了挑头闹事的组织者李某(55岁)、姚某(51岁,均为山西人)等4名滋事人员。至同月18日上午11时,仍有大量人员不听劝阻继续在现场及周边逗留,警方在反复劝导无效的情况下,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清场,将不听劝阻强留在该大楼的106名滋事者带离现场协助调查。
当时,警方初步了解到,上述事件系由一宗租赁纠纷引发。
租赁纠纷:承租者没交租还反诉要求履约
据法院二审查明,1998年9月至2007年4月,槎龙联社与运城公司先后签订多份《场地使用合同》等合同,约定槎龙联社提供增槎路段自用场地约13万平方米给运城公司使用。2008年1月,双方签订《冷库项目合作合同》,约定合作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约12000平方米的低温冷库出租给运城公司使用。运城公司须在每月15日前缴清当月场地使用费,若延期则加缴每日1‰作为赔偿金,若延期3个月,则自动放弃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槎龙联社有权收回及另行处理该场地。
合同签订后,槎龙联社向运城公司交付场地面积共11万余平方米。运城公司接收场地后开办市场分租给他人经营。租赁期间,运城公司持续欠租4000多万元,槎龙联社于2013年1月向广州白云法院起诉运城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付清欠租和违约金并收回场地经营权。
诉讼中,槎龙联社于2013年11月21日,在涉案市场大门口、运城公司办公楼、档口等处张贴《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运城公司解除系列场地租赁合同,并于同日将涉案场地单方收回经营。2013年12月13日,运城公司对槎龙联社向白云法院提起另案诉讼,要求判令槎龙联社于2013年11月21日张贴的解除合同通知无效;槎龙联社立即撤出并交还非法控制的租赁场地,双方的合同继续履行。
终审判决:解除合同并支付所欠千万租金
2014年5月,广州白云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于2013年11月21日解除,运城公司向槎龙联社支付累计欠租4062万余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另付冷库使用费246万余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7万余元,由槎龙联社负担9.9万余元,运城公司负担27万余元。判后,运城公司不服,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系列《场地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槎龙联社与运城公司之间的系列合同,合法有据,论理清晰详尽。槎龙联社并不存在违约交付场地的情形。运城公司二审期间从未否认其常年欠租且欠租金额已达4000多万元的事实,至今亦未有补交欠租的举措,显属根本违约。运城公司认为槎龙联社将7万多平方米土地违约出租给江南市场,造成同业竞争,导致其付租困难。对此,广州中院认为运城公司未能举出充分证据证实,并且双方该协议签订前,运城公司已存在长期欠租的事实,运城公司抗辩槎龙联社违约在先,缺乏事实依据,当庭予以驳回。
对于二审争论焦点——槎龙联社通知解除合同的效力问题,广州中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在2013年11月21日槎龙联社解除通知送达运城公司后发生了解除效力,合法有据。广州中院二审后维持了原判。
编辑:竹叶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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