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六:专业干货!绿色物流在国内外的发展现状3
时间:2022-12-25 00:27:49来源:lenglian栏目:冷链仓储 阅读:
就目前而言,关于第三方物流的法律,法规呈真空状态,在处理有关争议过程中,只能机械地将《合同法》中有关仓储、运输、委托加工等法条相加既而加以调整。
综合《合同法》和相关物流著作的学理分析,笔者认为第三方物流合同特征有下列五条:
1、 第三方物流是物流企业向他人提供物流服务为标的的合同,但是第三方物流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劳务合同。提供劳务只是第三方物流企业经营范围的一部分,包括:仓储、运输、装卸等。正如上所述第三方物流还是一个战略联盟,不仅仅是为他人提供劳务,而且还要为客户选择供应商,采购,应用信息管理系统等。因此第三方物流还综合委托,代理,甚至信托等功能。
2、 第三方物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一方提供物流服务,另一方给付报酬和费用。另一方面,客户一方应表明需要物流企业处理的标的物真实有效性,合法性及安全性。因为第三方物流企业处理的标的物时候为减少成本,通常会采取整和包装或拆另包装,这就要求客户真实说明货物的性质(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等),并提供相关资料。因为可能会在整和包装或拆另包装过程中对其他标的物造成影响。同时第三方物流企业要求客户对其委托的标的物提供相应合法凭证:发票、仓单等有效原始证据。在整和包装或拆另包装中会混同原标的物性质,将非法性转化为合法性,使之赃物变成合法有效的商品。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物流企业对客户送交的标的物也应尽到如下义务:
1)验收义务。物流企业对其处理的货物进行检验,核查,如果使危险物则要求客户提供有关资料。
2)物流企业作为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条件,包括硬件和软件。如专门处理危险物的堆场、分拣设备、有特定功能的打包机,有专门的条码识别器、处理危险物的滑槽等。当然,在计算机系统处理上也应有有关软件支持。同时,物流企业应配备有专业知识,包括化工、生物、装卸等专业人士。如果某物流企业不具备上述条件,这就要求其尽到添置和完善的义务。
3) 查义务。物流企业在处理客户的标的物时,应对该物的来源,性质进行
审查,要求客户提供原始凭证,并且办理必要的备案入户手续。
3、 合同一方是特定主体
第三方物流合同中处理标的物的一方必须是投资建立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专为提供服务收取报酬而经营的法人。众所周知,物流业的兴盛是由于物流被称为“第三利润源泉”。不可否认,物流的确有仓储、运输、加工、信息处理等流程组成,但其中每个过程最低化机械相加并不等于利润最低化。因此物流企业是一个统筹,综合处理上述过程的专营企业。故其他单位,如单个仓储,运输单位或委托加工单位是不能成为专业物流营业人。
4、 物流合同应为诺成性合同②
这是由物流的性质决定的。在客户交付标的物之前,物流企业可能已经履行合同支出了一些成本,如腾空仓位,整理仓库,安排车辆,并且还可能因为物流企业自身规模原因而拒绝潜在的客户要约。所以,只要经过客户要约和物流企业的承诺既宣告合同成立。这样,不仅对物流企业有利,而且也对客户有利,维护了双方交易的安全。因为如果该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那么在客户未交付标的物之前,合同是不成立的。这就意味着客户只要不实际交付标的物就可以任意改变其先前许诺,不受合同约束,这样物流企业受损风险大大增加。即使追究客户缔约过失,其诉讼成本使得物流企业无精力过问,事实上往往息事宁人。同样,实践性合同也使得客户的风险增加。客户和物流企业经过要约和承诺之后,客户费了较大成本将易耗物收购到手,根据原来计划由物流企业为其提供包括设计方案等服务,经核算分销后是盈利的。但是物流企业在客户准备交付标的物的时候,自行毁约,可以说对客户造成两方面的损失:易耗物不断摊消其价值而且产品不及时上市的话使得客户血本无归。综上论,为减少风险,有利于交易安全,诺成性合同较为实际和安全。
5、 物流合同应为要式合同
任何一个行业应该有统一标准的文本格式,物流行业也应如此。为了维护行业标准,并且防止一定企业的行业垄断,应该遵循一定的格式。不仅有利于整个物流行业市场规范,防止限制竞争行为发生,而且从保护客户的角度上是有利的。
四、第三方物流经营业态中的法律类型分类
综观现今中国物流行业中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经营业态主要有两种。
其一,第三方物流企业接受客户委托,根据客户提出要求处理相关货物。其实这种业态的经营模式实质是一个委托的法律关系,从物流学理意义上属于初级业态。其表现形式是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根据委托事项支付一定费用,受托人(物流企业)根据实际成本加上利润收受费用并提供相应服务。如果委托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致使受托人设备和其他委托人设备,货物造成损失的,且受托人已尽了审查义务( 《合同法》406条受托人有关义务),受托人免责,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第三人直接向有过错的委托人追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是往往根据委托合同有关条款加以调整。如《合同法》407受托人处理委托事项,因不可归责于自己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③故第三方物流的初级业态实质是是委托法律关系。目前中国物流刚刚起步,因此大多数物流企业都是基于这层委托关系而成立的。
其二、另外一种模式是物流企业根据客户要求,以物流企业名义向外寻求供应商、代理商、分销商,同时又向客户提供相应的仓储、运输、包装等服务,为客户设计物流计划。该模式往往是从事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通过与固定客户(通常是连锁企业)建立稳定的契约关系,以物流企业名义与生产建立广泛的商品关系,是第三方物流和终端客户建立长时间联盟合作。这种经营模式是第三方物流的高级经营业态。在实际活动中,根据第三方物流企业活动特征,笔者认为这是隐名代理行为而非行纪行为。④隐名代理(agency of unnamed principal)是英美法系的概念,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代理关系,只要是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利益,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其与行纪最根本区别在于行纪人只能以自己名义对外活动,因而其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不能对抗委托人。实践中,生产企业,供应商等上家都与第三方物流企业有买断,代理关系并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根据终端客户定单进行处理,配送,加工等。可以看出在这种模式下,第三人明知物流企业其实是某终端客户的代理人,只不过第三方物流企业没有以终端客户名义而以自己名义与其发生关系,责任由最终客户承担。需要指出的是在此过程中,物流企业为了自己利益越权代理,行为无效。而且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终端客户损失,由第三人直接向终端客户承担责任。(通常厂家的商品造成超市损失,由厂家承担过错责任向超市赔偿)上述种种经营活动可以说明第三方物流的高级经营业态实际上是一种隐名代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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