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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时间:2021-09-15 07:53:48来源:food栏目:国内 阅读:

今年以来,益阳市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扎实开展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九类违法行为,切实解决民生领域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查办了一批大要案件,严惩了一批违法行为,有力地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01

桃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冻库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产品案

2021年2月1日,桃江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年关守护(2021)”行动期间,发现当事人于2020年8月27日购进的冻鸡爪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该批次产品共购进24kg,已销售14kg,货值金额为668元,违法所得72.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桃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库存的涉案冻鸡爪10kg、没收违法所得72.8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益阳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的信息,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1月21日和2月19日分别销售了两批次手撕姜至长沙某食品商行,其中1月21日销售的产品系2021年1月17日生产,经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2月19日销售的产品系当事人2021年2月17日生产,经检验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两批次手撕姜数量共计176公斤,货值金额2640元,违法所得32元,已召回并销毁144公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某贸易有限公司实施商业混淆案

2020年5月22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xx初恋型(热恋型、狂恋型)苏打酒”涉嫌商业混淆。经查,当事人为某食品有限公司益阳地区xx产品经销商,其销售的“xx初恋型(热恋型、狂恋型)苏打酒”与东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xx苏打酒(配制酒)(纯情、诱惑、梦幻)”属于同类产品,销售对象基本相同。益阳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湖南省科学技术咨询中心对两款产品名称、包装、装潢是否存在相同、相似或不同进行了司法技术鉴定,鉴定意见为两款产品构成整体相似,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22264.32元。当事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销售“xx初恋型(热恋型、狂恋型)苏打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混淆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益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商品1508件、罚款966792.96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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