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重庆通报32批次不合格食品,有绿茶、老式面包、怪味胡豆等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8月27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第45号通告,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食品添加剂等27类食品1469批次样品,检出不合格食品32批次。
16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
16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其中,7批次食品检出兽药残留问题,分别为重庆市大渡口区九宫庙农贸市场刘松销售的冻鸡腿,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永川区阮明菊百货超市销售的鲜鸡蛋,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市綦江区横山镇农贸市场6号摊位徐克平销售的、来自重庆韵新生猪屠宰有限公司的猪肝,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两江新区大京都购物中心销售的、来自重庆兆隆食品有限公司的鸡胴体/白条(鸡肉),尼卡巴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市大渡口区建胜镇绿地路525号37号楼1-商业27、28、29、30郑菊香销售的花鲢(活),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渝中区何记老牛肉店生鲜经营店销售的前腿肉(牛肉),地塞米松、磺胺类(总量)、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渝中区何记老牛肉店生鲜经营店销售的臀部肉(牛肉),地塞米松、磺胺类(总量)、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呋喃唑酮、呋喃西林是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曾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其代谢物因与蛋白质结合而相当稳定,故常利用对其代谢物的检测来反映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呋喃唑酮、呋喃西林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磺胺类药物是应用最早的一类人工合成抗菌药,具有抗菌广、性质稳定、较为安全的特点,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阴性菌都有较强抑制作用,在养殖业中应用广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中规定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的磺胺类药物(总量)≤100μg/kg,磺胺类药物(总量)在产蛋家禽中禁用(禽蛋中不得检出)。长期摄入磺胺类超标的食物,会造成人体过敏反应、泌尿系统损害、血液系统反应。
尼卡巴嗪对鸡的多种艾美耳球虫病有良好的防治效果,具有易吸收、长效等特点。长期食用尼卡巴嗪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在人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尼卡巴嗪在鸡肌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200μg/kg。鸡肉中尼卡巴嗪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超标。
五氯酚酸钠常被用作除草剂、杀菌剂。长期食用检出五氯酚酸钠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的肝、肾及中枢神经系统造成损害。《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中规定,五氯酚酸钠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淡水鱼中检出五氯酚酸钠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
另外,还有9批次食品检出农药残留问题,分别为重庆市梭椤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五福绿茶,草甘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家润福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金科世界城店销售的韭菜,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巴南区黎情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海南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市垫江县杠家镇杠家村8组80号孔祥风销售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刘家村6社杨金海销售的芹菜,甲拌磷(以甲拌磷、甲拌磷砜及甲拌磷亚砜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九龙坡区永商乐购生活超市销售的豇豆,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云阳县华冠超市经营部桃园店销售的油麦菜,氟虫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涪陵区海润生活超市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重庆市丰都糖酒有限公司高镇开心超市销售的姜,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草甘膦是一种非选择性、无残留灭生性除草剂,对多年生根杂草非常有效,广泛用于橡胶、桑、茶、果园及甘蔗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草甘膦在茶叶的最大残留量不得超过1mg/kg。
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又称防落素、保果灵,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具有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调节植物株内激素平衡等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 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产量,违规使用相关农药。
吡虫啉属氯化烟酰类杀虫剂,具有广谱、高效、低毒等特点。长期食用吡虫啉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产生危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吡虫啉在根茎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5mg/kg。生姜中吡虫啉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
5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
5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分别为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农贸市场天顺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重庆市智多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式面包,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迈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重庆市智多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法式软面包(烘烤类),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发现,其中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万州区科园路刘志平副食店销售的、标称重庆市剑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下饭泡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荣昌区河包镇陈启岳副食店销售的苕粉,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永川区胜利路百品优百货超市销售的干山药片,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防腐剂是常见的食品添加剂,指天然或合成的化学成分,用于延缓或抑制由微生物引起的食品腐败变质。长期食用防腐剂超标的食品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未严格控制各防腐剂的用量造成的。
苯甲酸及其钠盐是食品工业中常见的一种防腐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长期食用苯甲酸及其钠盐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健康造成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在腌渍的蔬菜中最大使用量为1.0g/kg。苯甲酸及其钠盐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防止食品腐败变质超限量使用了该添加剂,也可能是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该添加剂含量较高,还可能是在添加过程中未准确计量。
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钾(钠)、亚硫酸钠、亚硫酸氢钠、低亚硫酸钠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抗氧化剂。硫磺也可用于蔬菜干制品、水果干类、蜜饯凉果等食品生产过程中的熏蒸,以达到防腐和漂白的作用。这些方式使用后都会产生二氧化硫残留。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可能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干制蔬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0.2g/kg。蔬菜干制品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过程中超量使用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钾(钠)、亚硫酸钠、亚硫酸氢钠、低亚硫酸钠或是使用硫磺熏蒸的时间过长。
7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问题
7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问题,分别为沙坪坝区浩宇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重庆恒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甜橙味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沙坪坝区汇源超市销售的、标称北碚区远华副食店委托重庆恒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焦糖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市万州区家益百货有限公司众越万山店销售的、标称重庆市万州区浪香格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酿造酱油,氨基酸态氮(以氮计)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江北五江路店销售的、来自四川省绿植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绿植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市涪陵区三丽元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重庆御味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怪味胡豆,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云阳县安家副食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重庆璐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重庆怪味胡豆,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北碚区昌昌副食店销售的木耳(干制食用菌),水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过氧化值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熟制葵花籽中过氧化值的最大限量值为0.80g/100g。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也可能是原料储存不当,导致脂肪过度氧化,使得终产品过氧化值超标。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
酸价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程度。酸价超标会导致食品有哈喇味,超标严重时所产生的醛、酮、酸会破坏脂溶性维生素,导致肠胃不适。造成酸价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可能是企业原料采购把关不严、生产工艺不达标、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存贮温度较高时易导致食品中的脂肪氧化酸败。
3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
3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分别为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巴王路37号负三楼A11-A14号王显祥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长城路滨西市场综合楼滨熙市场蔬菜摊区65-68号摊位廖厚荣销售的小米辣,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长城路滨西市场综合楼滨熙市场蔬菜摊区65-68号摊位廖厚荣销售的白花茄,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镉是一种蓄积性的重金属元素,可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长期食用镉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肾脏和肝脏造成损害,还会影响免疫系统,甚至可能对儿童高级神经活动有损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以Cd计)在新鲜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蔬菜、黄花菜除外)中的限量值为0.05mg/kg。镉(以Cd计)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其生长过程中富集环境中的镉元素。
除上述不合格产品外,还有1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为开州区再来惠饭店使用的天然竹箸(一次性竹筷),霉菌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不合格产品信息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相关报道: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469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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