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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管系统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食品案例)

时间:2021-08-31 08:25:44来源:food栏目:国内 阅读:

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陕西省市场监管部门聚焦解决民生领域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把案件查办作为整个行动的主线,铁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具有警示震慑效应的违法案件。现将“铁拳”行动查办的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其中涉及食品案例如下:

案例2.陈某某生产经营假蜂蜜案

2021年6月28日,紫阳县双安派出所向县市场监管局移交陈某某涉嫌无证无照加工售卖蜂蜜案件线索。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县公安局环食药中队、双安派出所展开调查。

经查,当事人陈某某于2021年6月26日骑二轮摩托车,携带香精、蜂巢、电热器、桶、柠檬酸等原料及工具来到紫阳县,住在火车站附近宾馆。随后购买白糖,按照大约10斤白糖放入2斤水的比例,凭感觉再加入一撮柠檬酸、食用香精,然后用电热棒加热,最后加入蜂巢,制成蜂蜜进行售卖,现场共有8袋塑料袋包装液体蜂蜜,共计67.62kg。案发时,当事人还未销售。并且,陈某某无法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综合考虑到案发时还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并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家庭困难,母亲瘫痪在床,家中尚有3个未成年小孩需要供养等实际情况,紫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掺杂使假的蜂蜜8袋(67.62kg),罚款人民币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三原县贵艾新百货店利用讲座形式对其销售的惠本松花粉片进行虚假宣传案

三原县贵艾新百货店利用讲座的形式对其销售的惠本松花粉片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三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2日从云南惠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购进惠本牌松花粉片240瓶,每瓶价格120元,总进货款为28800元。随后,当事人利用讲座的形式宣传其销售的惠本松花粉片“有200多种营养成分,可以增强免疫力,治疗高血压、便秘等”。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宣传语的来源依据,承认宣传语是自己编出来的。2021年4月7日,当事人利用讲座的形式作虚假宣传进行销售,共销售惠本牌松花粉片55瓶,销售单价185元,销售款为10175元,获利3575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利用讲座的形式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虚假宣传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影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之规定。三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消除影响;2.没收违法所得10175元。

案例4.西安灞桥两益周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案

西安灞桥两益周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应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被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2021年3月10日,该企业在加工锅卤肉时,使用的原料均为该企业过期应回收食品。生产车间现场地上拆封的食品包装标签显示:麻辣鸭锁骨: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61011108065,保质期:七天,生产日期:2021-01-07、2021-1-21两个批次;麻辣鸭脖: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61011108065,保质期:七天,生产日期:2021-01-07、2021-1-21两个批次。执法人员查明:该企业因自身原因,上述两个产品自生产结束后,均未能销售,在成品冷库积压至超过保质期限。为了减少损失,将过期应回收的食品拆封后,作为原材料加工食品。其中:麻辣鸭锁骨,270盒;麻辣鸭脖,380盒。

该企业使用过期食产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铜川市耀州区鑫食惠火锅店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铜川市耀州区鑫食惠火锅店使用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火锅底料,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火锅店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该火锅店于2021年4月25日从重庆皓元食品有限公司购进6号定制底料(油料混合装)10公斤1桶,每公斤32元,合计金额320元,通过物流发货至该店,作为火锅底料使用。当事人提供了涉案火锅底料的订货单、供货商资质及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但在包装桶上未发现标签和任何标识,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 (二)之规定,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火锅店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张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当事人张某某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宁陕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查:2021年5月7日,当事人张某某在宁陕县城关镇四海旅社后巷口摆设的摊点售卖的肾宝片、冬虫夏草、一粒硬、金肾丸、红钻伟哥、非洲雄狮、强力性元素等产品无购进票据、生产企业资质等证明文件。张某某自述销售时宣称上述商品能治疗前列腺相关疾病,商品来源是从其微信好友“我很幸福”处购进,微信好友具体姓名、住址不清楚。经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办案机构依法扣押的圣龙牌肾宝片、冬虫夏草进行检验,上述产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再之,张某某曾于2019年7月23日,因销售类似商品,其违法行为被宁陕县市场监管局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侦办,且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和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宁陕县市场监管局已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了移送,2021年7月16日,宁陕县公安局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正式立案侦查。

(稽查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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