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划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等级
摘要:广东划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对A级风险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为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试行期为3年。
管理办法提出,餐饮服务提供者分为五类。具体包括:第一类是大中小型餐馆、糕点店、饮品店、小餐饮及除学校食堂之外的单位食堂;第二类是学校食堂(含幼儿园、托幼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第三类是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第四类是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第五类是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了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分为四个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同时明确评价方法,采用计分方法,检查结果风险得分为0—20(含)分的,为A级风险;风险得分为21—30(含)分的,为B级风险;风险得分为31—45(含)分的,为C级风险;风险得分为46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
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结果运用与管理方面,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风险等级评定结果,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对高风险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优先于低风险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对A级风险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B级和C级风险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一年不少于1次日常监督检查;对D级风险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实施重点监督,一年不少于2次日常监督检查。
广东还将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和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及时调整动态风险等级。
此外,低风险、中风险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升高其风险等级: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一年内两次以上食品监督抽检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或者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但逾期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存在其他影响食品安全行为的。
值得注意的是,被升高风险等级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低其风险等级: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或奖励的;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李和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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