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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3-08 17:25:03来源:food栏目:物流新闻 阅读:

 

交安委〔2020〕8号

城市交通能源部安全委员会有关积极开展危险危险品公路运输安全分散综合环境治理工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积极开展全国危险危险品公路运输安全分散综合环境治理工作的部署建议,切实提升危险危险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危险危险品公路运输从业证照资格安全准入

(一)深入积极开展危险危险品公路运输下属单位运营清扫。各省城市交通运输行政职能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会同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等职能部门,依照《危险危险品公路运输下属单位运营综合环境治理工作要点》(附件)的建议,全面性清扫公路运输证载明的经营主体与工程车行驶证登记主体不一致的危险危险品公路运输下属单位工程车,分散环境治理民营企业未对从业技术人员展开教育培训、未按明确规定对所属工程车展开检查维护、未按明确规定对所属工程车展开动态监控和未按明确规定对所属工程车派发危险货物运输发票等4类违规运营行为。对于存在上述情形且3个月内未顺利完成自查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省城市交通运输行政职能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明确规定,责令危险危险品公路运输民营企业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司法机关吊销其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则上,2020年12年底前顺利完成下属单位工程车清扫,确有困难的可延长至2021年1年底前顺利完成;2021年底之前消除下属单位运营现象)

(二)全面性核查危险危险品公路运输从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各省城市交通运输行政职能部门要制定检查计划,进一步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对危险危险品公路运输民营企业(单位)驾驶员、护卫技术人员和装卸管理技术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运输管理明确规定》(城市交通能源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六十条展开处罚。督促辖区内危险危险品公路运输民营企业(单位)依照《危险货物运输公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城市交通能源部等六职能部门2019年第2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危险货物运输公路运输规则》(JT/T 617—2018)的有关建议,组织积极开展驾驶员、护卫技术人员、业务调度技术人员、动态监控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技术人员等从业技术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确保从业技术人员具备危险危险品公路运输有关作业的素质技能。(原则上,2020年12年底前顺利完成核查自查,确有困难的可延长至2021年1年底前顺利完成;2021年3年底前消除无证上岗现象)

(三)全面性检查危险危险品公路运输专用工程车维护、检测、使用、管理以及审验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各省城市交通运输行政职能部门要严把工程车准入关和年度审验关,对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建议的,不得配发公路运输证,不得通过年度审验。要督促危险危险品公路运输民营企业落实民营企业主体责任,依照《公路运输工程车技术管理明确规定》(城市交通能源部令2019年第19号)建议,创建并严格执行工程车维护和工程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车技术状况良好。对未创建工程车技术档案、档案不符合明确规定或未做好工程车维护记录,以及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工程车技术等级不合格等从事危险危险品运输的违法行为,依照《公路运输工程车技术管理明确规定》第三十一条展开处罚。(原则上,2020年12年底前顺利完成检查自查,确有困难的可延长至2021年1年底前顺利完成)

(四)完善完善危险危险品公路运输民营企业退出管理制度。各省城市交通运输行政职能部门要指导危险危险品公路运输民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交通能源部有关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安全隐患环境治理暂行办法〉的通告》(交安监发〔2017〕60号)建议,创建完善安全隐患排查环境治理与风险防控管理制度。指导危险危险品公路运输民营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安全安全隐患突出、安全隐患综合环境治理不力、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议,司法机关吊销有关营运证照。(2021年3年底前完善有关管理制度)

二、提升危险危险品公路运输安全保障水平

(五)有序推进常压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槽罐车环境治理工作。部将会同工业和信息技术部、公安机关部、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常压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槽罐车环境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槽罐车环境治理方案》),在全国部署积极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槽罐车安全安全隐患专项综合环境治理。《槽罐车环境治理方案》印发后,各省城市交通运输行政职能部门要依照统一部署和建议,抓好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强化与工业和信息技术、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环境治理工作顺利积极开展并取得实效。(2021年6年底前启动)

(六)强化危险货物运输公路运输工程车合格管理。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新申请列入公路运输工程车合格车型表的危险货物运输公路运输工程车车型,技术支持单位要依照《危险货物运输公路运输营运工程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285—2020,以下简称JT/T 1285标准,含标准8.1款)积极开展技术审查;自2021年5月1日起,对新申请的及已列入公路运输工程车合格车型表的危险货物运输公路运输工程车车型,技术支持单位要依照JT/T 1285标准(含标准8.1、8.2款)积极开展技术审查。各省城市交通运输行政职能部门要以公路运输工程车合格管理为载体,把好危险货物运输公路运输工程车运营准入关。(2021年5月1日起全面性实施新工程车安全技术标准)

三、规范危险危险品公路运输过程安全管控

(七)严格危险危险品托运、装载(加气)等环节安全管控。各级城市交通运输行政职能部门要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依照《办法》和《城市交通能源部办公厅有关贯彻实施〈危险货物运输公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告》(信访工作运函〔2019〕1866号)的有关建议,加快创建应急管理职能部门和城市交通能源职能部门对危险危险品托运、装载(加气)的联合监管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两职能部门监管职能;强化对危险危险品生产经营和公路运输民营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其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运输公路运输证照的民营企业承运危险危险品,并依照《危险货物运输公路运输规则》(JT/T 617—2018)确定危险货物运输的类别、项别、品名、UN编号,妥善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严格落实危险危险品公路运输装载、加气前查验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从严查处未查验工程车、罐体、技术人员证照和发票或者在查验不符合建议的情况下向公路运输工程车装载或者加气危险危险品,以及超过工程车核定荷载装载或者超过容器核定压力加气危险危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港口卸载危险货物运输的,作为港口作业委托人的危险货物运输公路运输民营企业依据有关明确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托运人制作的托运清单信息(包括危险货物运输类别、项别、品名、编号、数量、应急联系电话及危险特性、应急处置等信息);港口经营人按明确规定检查工程车、技术人员等有关情况,不符合建议的不得装卸,强化与危险货物运输公路运输民营企业联合检查、作业联动,严格遵守港口作业有关规程。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两职能部门强化协作配合,依照职能分工,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危险危险品非法托运、违规装载(加气)等违法违规行为。(2021年6年底前创建协同监管管理制度)

(八)强化危险危险品公路运输工程车运行安全监管。各省城市交通运输行政职能部门要强化与公安机关职能部门的对接协作,创建危险危险品公路运输工程车公路城市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通报管理制度。对安全安全隐患突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议,司法机关严肃处理,直至吊销相应的证照资格。各省城市交通运输行政职能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动地方政府规范建设、管理危险危险品公路运输工程车专用停车场。(2021年6年底前创建信息通报管理制度)

(九)切实强化危险危险品公路运输过程安全管控。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危险危险品公路运输民营企业研究创建长效工作管理制度,依照职能组织积极开展危险危险品公路运输路线安全风险排查和安全隐患环境治理。各省城市交通运输行政职能部门要强化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依照职能分工司法机关展开监督和指导,鼓励各有关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行业自律作用。对事故多发和城市交通安全严重安全隐患点段,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事故原因、城市交通特征和地形条件等因素,结合风险程度,提出防范事故、消除安全隐患的建议。对公路损毁、城市交通设施损毁或灭失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修复。依照有关技术标准指南需要实施工程措施的,结合干线公路改造、改扩建工程等实施。对尚未安排工程改造或需采取城市交通管理措施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公安机关交管职能部门强化城市交通秩序管理。(2021年3年底前顺利完成一轮排查并持续积极开展)

四、构建危险危险品公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长效管理制度

(十)创建职能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工作管理制度。各省城市交通运输行政职能部门要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依照《办法》明确规定,研究借鉴江苏、浙江、云南等地的做法,进一步明确工业和信息技术、公安机关、城市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监督管理等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能,司法机关强化托运、加气、运输工程车及容器检验、公路运行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创建完善联合执法协作管理制度和案件移交、接收管理制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强化危险危险品公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管理。(2021年3年底前创建有关管理制度)

(十一)畅通跨地区、跨职能部门间信息系统共享渠道。各省级城市交通运输行政职能部门要依照《城市交通能源部办公厅有关强化危险货物运输公路运输发票管理工作的通告》(信访工作运函〔2020〕531号)建议,严格落实危险货物运输公路运输发票管理制度,加快建设完善危险货物运输公路运输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强化数据共享与应用分析,切实强化运输过程安全管理。同时,要依照《城市交通能源部办公厅有关强化危险货物运输公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告》(信访工作运函〔2017〕333号)、《城市交通能源部办公厅有关印发危险货物运输公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省级工程建设指南的通告》(信访工作运函〔2018〕763号)建议,加快建设完善危险货物运输公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推动构建基于信息技术手段的危险危险品公路运输安全生产闭环监管体系,为实现危险危险品全生命周期信息技术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奠定基础。(2020年底前顺利完成电子发票管理系统部省联网,2021年6年底前建成危险货物运输公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

(十二)完善完善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管理制度。各省城市交通运输行政职能部门要研究创建完善危险危险品公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黑名单”管理制度。部将加快修订《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运输管理明确规定》等职能部门规章,进一步完善危险货物运输公路运输许可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制度,完善危险危险品公路运输分类分级监管及退出管理制度,为危险危险品公路运输安全监管提供管理制度保障。(2021年3年底前完善有关管理制度)

各省城市交通运输行政职能部门要依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全国危险危险品公路运输安全分散综合环境治理方案》(安委〔2020〕8号)及本通告建议,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强化与工业和信息技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监督管理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在确保行业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综合环境治理工作,着力破解危险危险品公路运输安全难题,根治长期存在的顽症痼疾,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各省级城市交通运输行政职能部门要对综合环境治理工作展开全面性总结,形成书面报告,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21年6月30日前报部,我部将汇总各省综合环境治理工作积极开展情况,并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附件:危险危险品公路运输下属单位运营综合环境治理工作要点

城市交通能源部安全委员会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危险危险品公路运输下属单位运营综合环境治理工作要点

坚持统一组织、分类施策、司法机关依规、协同环境治理,全面性清扫公路运输证载明的经营主体与工程车行驶证登记主体不一致的危险危险品公路运输下属单位工程车,分散环境治理民营企业未对从业技术人员展开教育培训、未按明确规定对所属工程车展开检查维护、未按明确规定对所属工程车展开动态监控和未按明确规定对所属工程车派发危险货物运输发票等4类违规运营行为。原则上,到2020年12年底前顺利完成下属单位工程车清扫,确有困难的可延长至2021年1年底前顺利完成;2021年底之前消除下属单位运营现象。

(一)全面性清扫危险危险品运输下属单位工程车。

重点清扫工程车机动车行驶证所有(权)人名称与经营者名称不一致的工程车。通过公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梳理形成危险危险品公路运输民营企业所属工程车台帐,对工程车行驶证所有(权)人名称与工程车公路运输证经营者名称展开比对,对于两者名称不一致的工程车,责令民营企业限期自查,并办理变更手续。

(二)全面性综合环境治理危险危险品运输下属单位运营行为。

1.民营企业未按明确规定对从业技术人员展开安全教育。重点综合环境治理危险危险品公路运输民营企业未对驾驶员、护卫技术人员展开安全教育的行为。查阅民营企业安全教育台账,逐人核查驾驶员、护卫技术人员安全教育情况,对于未对驾驶员、护卫技术人员展开安全教育的,依照《办法》第五十六条展开处罚。督促民营企业限期自查,创建完善从业技术人员安全教育管理制度,定期对驾驶员、护卫技术人员展开安全教育。

2.民营企业未按明确规定对所属工程车展开检查维护。重点综合环境治理危险危险品公路运输民营企业未按明确规定创建工程车技术档案、定期维护和检查记录的行为。对照公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及民营企业工程车台帐,逐车查阅民营企业工程车技术档案、3个月内出车检查记录等台帐。对于未创建工程车技术档案或档案不符合明确规定的,或者未做好工程车维护记录的,依照《公路运输工程车技术管理明确规定》第三十一条展开处罚。对于未按建议对工程车展开出车检查并记录的,依照《办法》第六十条展开处罚。督促民营企业限期自查,落实工程车技术管理各项建议,强化对工程车的定期维护和出车检查。

3.民营企业未按明确规定对所属工程车展开动态监控。重点综合环境治理危险危险品公路运输民营企业未对危险危险品公路运输工程车实施动态监控的行为。对照民营企业工程车台帐,逐车核查民营企业3个月内工程车动态监控记录。对于未对工程车实施动态监控的,依照《办法》第六十三条展开处罚。督促民营企业限期自查,创建完善工程车动态监控管理管理制度,对所属工程车全面性实施动态监控。

4.民营企业未按明确规定对所属工程车派发危险货物运输发票。重点综合环境治理危险危险品公路运输民营企业未按明确规定为所属工程车派发危险货物运输发票的行为。对照公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民营企业工程车台账和动态监控记录,逐车查阅工程车发票。对于存在工程车运行轨迹,但未按建议派发发票的,依照《办法》第六十条展开处罚。督促民营企业限期自查,创建完善危险货物运输发票管理管理制度,强化危险货物运输运输过程管理。

对于存在上述情形且3个月内未顺利完成自查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省城市交通运输行政职能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明确规定,责令危险危险品公路运输民营企业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司法机关吊销其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各省级城市交通运输行政职能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下属单位运营行为认定标准及综合环境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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