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最严监管之“食品抽检”与“食品快检”---高新区食药监管局带您认识“食品抽检”与“食品快检”
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
常常会涉及“食品抽检”和“食品快检”
那两者有什么联系
又有什么区别
今天高新区食药监管局带您走进
“食品抽检”与“食品快检”
一、相同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都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2.购样付费
不论是“食品抽检”还是“食品快检”,在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3.抽样人员
不论是“食品抽检”还是“食品快检”,抽样人员执行现场抽样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
4.结果公示
不论是“食品抽检”还是“食品快检”,其抽检结果都要对公众进行公示。
二、不同点
1.抽样量
食品抽检:一般食品根据检测项目抽样量为600g~4000g,预包装食品抽样独立包装不少于4000g,食用农产品一般不少于4000g。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食品快检:一般快检抽样量为50g~200g。
2.检测时间
食品抽检: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食品快检:检测时间5分钟~30分钟。
3.异议申请时限
食品抽检: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
食品快检: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
4.复检
食品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食品快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5.法律效应
食品抽检: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执法依据。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食品快检:初步筛查结果不具法律效力,不得作为执法依据,但通过快速检测可以对产品的质量进行初步判断,为产品的抽检提供向导,避免盲目抽检。
三、相互联系
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
基层侧重于现场快速定性检测。现场快速检测指利用快速检测设备在三十分钟内就能够得出结果的检测方法,一般用于快速定性和半定量。
四、有关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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