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办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
闽市监办〔2020〕32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升冷藏冷冻食品安全水平,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2020年第10号,以下简称《公告》)精神,经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决定,现就加强冷藏冷冻食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公告》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2020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细化了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要求,强化了委托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的委托方义务,实化了受托方责任,固化了问题报告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学习《公告》,研究关于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定位、管理方式、管理要求,同时,充分运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通过多种不同宣传方式,切实加大《公告》宣传力度,务必使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广泛知晓《公告》内容及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告》要求打好基础。
二、开展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工作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公告》规定,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在福建省已开展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于7月30日前完成备案工作。为规范、便捷办理备案,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发布公告,明确备案要求、备案形式、联系方式,统一受理窗口(条件具备的也可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加强备案指导,做好备案服务,申报材料存在问题的应当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备案,并在政府网站公告,便于公众查询。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填写《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场所基本信息备案表》(见附件),并向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申报;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停止服务的,应当到原备案部门注销备案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备或者租用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场所,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核和监管范畴。
三、加强冷藏冷冻食品监督管理
一要落实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的,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并按照《公告》规定履行监督义务。受托方应当按照《公告》要求,落实贮存运输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二要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冷藏冷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现场检查,重点核查进货查验记录、质量安全证明以及批发销售记录等资料。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委托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的,还要检查其对受托方的监督义务履行情况。
三要打击违法行为。发现非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发现不明来源冷藏冷冻食品的,应责令货主提供真实合法的来源证明材料;凡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入出库数量与记录不符,来源及销售去向不明,以及编造篡改相关记录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场所基本信息备案表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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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食安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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