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菏泽下发多个通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
时间:2023-05-10 10:36:33来源:admin01栏目:冷链新闻 阅读:
您关注我,我关心您!点蓝字“菏泽市广播电视台”进行关注■ 新闻|商务合作 ■本期编辑:李淑芬
11月26、27日
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
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对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做出具体部署
详细内容如下:
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省委领导小组 (指挥部)《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鲁指办发 18 号)、《关于做好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 控工作的通知》(鲁指办发 41 号)、《关于转发冷链食品生产经营 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 消毒技术指南的通知》(鲁指办发 104 号)、《关于印发<关于严把 进口冷链食品第一道关口设立集中监管专仓开展核酸检测和预 防性全面消毒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指办发 114 号)等有关规 定,结合当前防控形势,需要进一步强化进口冷链食品防控措施。生产、销售、运输、贮存、餐饮服务等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 执行进口冷链食品提前报备、集中检测和消毒、进货查验、亮码 销售等各项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 下:第一条:全面落实集中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我 市设立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 1 处,进口冷链食品数量较 大的县区或者加工进口冷链食品的大型外贸(畜禽屠宰)加工企 业经过批准可以建立集中监管专仓。所有通过山东口岸或外省口 岸(包含外省企业)进入我市且未在口岸环节进行核酸检测和预 防性全面消毒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进专仓贮存、消毒和核酸检 测。第二条:全面实行“冷链三证”物证同行。《入境货物检验 检疫证明》、《货物清单》、《口岸进口冷链食品的消毒记录证明》 或《XX 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出仓证明》,简称为“冷链 三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单位(以下简称首站单位)或个 人购买进口冷链食品要全面查验“冷链三证”,在各个环节,进 口冷链食品要坚持物证同行,无“冷链三证”不得在我市生产、 销售、使用。第三条:全面推行信息化管理机制,完善管理台账。进口冷 链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运输、贮存、加工分装等经营单 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山东冷链”系统,建立进货台账和批发销售 台账,将购销行为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山东冷链”。 第四条:全面落实进口冷链食品备案。从我市域外购进进口 冷链食品的,必须于食品到达 24 小时前,通过“山东冷链”报 送备案信息。“冷链三证”不全的向市、县驻仓监管组报备,“冷链三证”齐全的向当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报备。12 月 10 前 从域外新购进或库存未备案的一律向当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进 行报备。第五条:全面实行专码销售。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和 冷库单位要分区存放进口冷链食品,与其他食品相对分离;销售 场所要设专柜、专人销售,要在对应位置设置相关批次食品的追 溯二维码,确保全程可追溯。第六条:全面落实人员健康管理。全面建立装卸、运输、销 售等接触冷链食品的人员台账,全程做好个人防护,避免直接频 繁接触货物表面。建立上岗员工健康卡,加强员工日常健康监测, 完善健康异常报告程序,定期做核酸检测。 第七条:认真做好应急预案。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出现可疑症 状后,要立即到隔离区域观察,同时报告当地县级疾控部门和疫 情防控领导机构,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专车转运至定点医 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实验室排查。发现核酸检测阳性的样 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县级疾控部门和疫情 防控领导机构,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操作规程要求处置。 第八条:法律责任。各市县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生产、销售、 餐饮服务、运输、冷库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不落实提前 24 小时报备、不配合集中监管、不进入集中监管专仓检测消毒、 不使用“山东冷链”、不索证索票、不分区存储、不亮码销售,以及不执行全省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其他行为,一律停业整 顿,公开曝光,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致使疫情扩散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 年 11 月 27 日关于依法处理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行为的通告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依法惩治妨 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 〔2020〕7 号)、菏泽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 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 作的通告》(菏指办发〔2020〕86 号),公安机关将对下列违 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一、不按照《通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 定,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 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未向市县驻仓监管组或目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备的;2.未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的;3.未建立进货台账和批发销售台账,未将购销行为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山东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统”的;4.经营销售环节未实行专柜销售的;5.未建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台账,从业人员未采取防护措施的;6.在运输、贮存、加工分装、经营销售等环节未采取消 毒措施的。二、不执行《通告》要求,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 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 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三、明知其经营产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而不采取防控措施,仍予以进口或销售,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 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 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追究刑事 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提醒广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和广大消费者应 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互相监督,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做到“早发现、 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 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2020 年 11 月 27 日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温馨提示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疫 情防控意识和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大群众在购买进口冷链食品时,要查验《入境货物检 验检疫证明》、《货物清单》、《口岸进口冷链食品的消毒记录证明》 或《XX 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出仓证明》(简称“冷链三 证”),也要扫码查验相关证明。二、广大群众在就餐时,可以要求经营者提供进口冷链食品 “冷链三证”。对《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物清单》不能 提供者,广大群众可以选择拒绝购买或接受服务。 三、广大群众在接触进口冷链食品时应佩戴一次性手套,及 时洗手,避免用手触摸口鼻眼等处;食用进口冷链食品,要做好 餐具和台面的清洁,食物煮熟煮透,确保食品安全;对进口冷链 食品外包装,要自觉做好消毒处理。四、广大群众若出现可疑症状后,要立即报告当地县级疾控 部门和疫情防控领导机构,严格按防控程序和要求接受检查和就 诊。五、广大群众自觉抵制各种谣言。做到不捏造信息、制造谣 言,不信谣、不传谣、不散布不实言论信息。 菏泽市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2020 年 11 月 27 日关于严把进口冷链食品第一道关口设立集中监管专仓开展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省推进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建设深化进 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进口冷链食 品第一道关口彻检彻控机制,切实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 工作,决定在全市建立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制度,在进 口冷链食品第一入境点,即菏泽口岸、目的县(区),设立进 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集中开展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 毒工作。一、设立监管专仓 (一)市、县建仓。市级建立 1 个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 专仓(设在菏泽绿源食品总公司)。经市指挥部同意,进口冷 链食品数量较大的县也可利用已有的大型冷藏冷冻设施,结合 实际需要,建立县级集中监管专仓,原则上储藏进口冷链食品在 1000 吨以上的县要建立集中监管专仓。经县、市指挥部同意, 进口冷链食品使用量大的企业可以自行建立专仓。不自建专仓 的县一律进入市级专仓。市级和县级进口冷链食品监管专仓应 于 2020 年 12 月 5 日前建成并运行,最迟不得晚于 12 月 10 日。(二)专仓功能。通过山东口岸或外省口岸(包含外省企 业)进入菏泽市且未在口岸环节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进入我市设立的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 管专仓集中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 (三)专仓配置。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需要配置、 配备停车场地、冷库、消毒设备、检测机构、监控设备、装卸 和管理运行人员、信息化系统,满足日常运行需要。(四)驻仓监管。要组织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 公安等部门组建驻仓监管组,确定专职人员,实行 24 小时驻仓 监管,具体承担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日常监管工作。 (五)建立制度。市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各成员单 位依据各自职责,制定进口冷链食品 24 小时提前报备预约、食 品封闭运输、核酸检测、预防性消毒、食品存储、涉疫食品处 置、人员防护等管理规程,并指导检查落实。(六)经费保障。市级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设立、 运行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由市财政保障。县级专仓 设立、运行由县财政保障。入仓进口冷链食品的运输储存、核 酸检测、预防性消毒的费用由进口商或采购商承担。 (七)企业专仓。加工进口冷链食品的大型外贸(畜禽屠宰) 加工企业,经市指挥部同意可以参照本方案设立进口冷链食品 集中监管专仓的要求,在本厂区内设立企业专仓,严格按照本 方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所需经费由企业自行承担。县(区) 指挥部向企业专仓派驻驻厂监管组监督本方案确定的各项防控 措施严格落实。 二、口岸防控机制(一)口岸消毒。菏泽海关根据海关总署风险监测计划, 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的检测工作,对进口冷链食品及其内外包 装和环境抽取一定比例样本进行核酸检测,对来自风险高的国 家或地区冷链食品加大抽样检测数量,严格实施进口海鲜食品 100%核酸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规定做退运或销毁 处理。检测结果为阴性的,菏泽海关按照海关总署要求,组织 指导督促查验场地(所)经营者或进口企业,对被抽中的进口 冷链食品的集装箱内壁、食品外包装实施消毒。对经过海关抽 中实施的预防性消毒的进口冷链食品,如果现场查验和监督抽 检未发现不合格项目,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在备注栏注明“装载运输工具及该批货物外包装业经消毒”。对业经预防性消毒的进口冷链食品,消毒单位应当出具《口岸 进口冷链食品消毒记录证明》。(二)运输管理。对未在口岸消毒的进口冷链食品及运输 车辆、司机,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指导港口企业、货运场站 等经营单位通过山东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山 东冷链”)如实登记运输车辆信息、司机信息、装卸货信息和 收货人信息,并告知司机不得接触进口冷链食品并做好防护。(三)信息共享。海关、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 制,菏泽海关通过督促我市冷链食品进口商录入“山东冷链” 系统将进口商企业信息和进口产品信息每日向市冷链食品疫情防控专班通报,市内进口商信息发生变化的,菏泽海关 2 日内 将变化情况向市冷链食品疫情防控专班通报。加强对运入我市 的进口冷链食品跟踪管理,实现运入我市的进口冷链食品各环 节信息共享,确保全流程可追溯。(四)加强指导。海关、商务、工信、交通等部门指导有 关进口企业通过商业合同约定、商业磋商等方式,要求出口方 采取切实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保证进口冷链食品安全。三、专仓运行机制 (一)提前报备。对未在口岸环节消毒的进口冷链食品进 入菏泽市境内的,其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单位(以下简称首 站单位)必须于进口冷链食品到达目的地 24 小时前,通过“山 东冷链”向菏泽市驻仓监管组报送备案信息。 (二)入仓登记。进口冷链食品到达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 管专仓时,驻仓监管组要查验进口冷链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 疫证明》《货物清单》,并将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车辆、司机 与“山东冷链”内报备信息进行复核,留存纸质资料。《入境 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未能随货同行的,可以后期补报。(三)核酸检测。市领导小组(指挥部)统筹各类核酸检 测力量,以政府办检测机构为主,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实 验室检测技术指南》(第七版)等有关规定对入库的进口冷链 食品表面、内外包装以及集装箱内壁、车辆把手等进行采样、 送样、核酸检测,随抽即检,按批次及时出具《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 (四)全面消毒。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要按照《冷 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 对进口冷链食品内外包装以及集装箱内壁、车辆把手等进行预 防性全面消毒,出具《进口冷链食品全面消毒记录证明》。消 毒作业相关资料和记录应保留 2 年。(五)分区存放。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实行分区管 理制度,要设立消毒作业区、已消毒存放区和问题物品暂存区。 不同集装箱的进口冷链食品消毒后要分开、隔离存放。(六)问题处置。发现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并经复检确认 的进口冷链食品,驻仓监管组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及 时处置,同时报告市指挥部。各县区冷链专班在市指挥部统一 领导下,做好同批次食品市场排查,督促相关生产经营者立即 下架停售、专区封存;做好各县区信息通报、相关涉事产品销 毁处置等工作。市指挥部宣传舆情组加强信息发布归口管理, 统筹做好信息发布,确保信息发布准确可靠。 (七)合格放行。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进口冷链食品, 允许出仓流通,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出具《菏泽市进口 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出仓证明》。《菏泽市进口冷链食品集 中监管专仓出仓证明》应包含核酸检测信息和消毒记录信息。四、出仓流通措施 (一)货证同行。进口冷链食品首站单位要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物清单》、《口岸进口冷链食品消毒记 录证明》或《菏泽市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出仓证明》 (以下简称“冷链三证”)上传“山东冷链”。在销售、运输 过程中,“冷链三证”要随进口冷链食品一同流转,随时备查。(二)进货查验。市内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运输 和冷库单位购进、运输、贮存进口冷链食品的,必须查验、留 存“冷链三证”和“山东冷链”电子销售凭证。禁止销售、采 购、运输和贮存没有“冷链三证”和电子销售凭证的进口冷链 食品。(三)分区存放。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和冷库单位 要分区存放进口冷链食品,与其他食品相对分离;销售场所要 设专柜、专人销售。(四)亮码销售。销售单位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时,要在专 柜对应冷链食品的显著位置公示该批次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二维 码,供消费者监督查询。 (五)全程溯源。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和冷库单位 要对进口冷链食品涉及的运输车辆、从业人员全部登记在册, 实行闭环管理,运输车辆、人员信息随进口冷链食品同行,实 现全程可追溯。(六)禁售规定。没有“冷链三证”或者“冷链三证”不 全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不能进入菏泽市境内生产、销售、使 用。五、专仓保障措施(一)发布公告。市级和县级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 建立后要发布公告,公布我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的地 址、报备方式、联系电话,让进口冷链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 服务单位知晓。(二)宣传引导。各县区要加强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 运输、冷库单位的宣传引导,督促进口冷链食品首站单位自觉 参加集中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广大冷链食品单位主动 抵制无“冷链三证”、“冷链三证”不全或者无“山东冷链” 电子销售凭证的进口冷链食品。(三)开展培训。市、县(区)冷链疫情防控工作专班成 员单位要组织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开展进口冷链食品 24 小时提前报备预约、食品封闭运输、核酸检测、预防性消毒、 食品存储、涉疫食品处置、人员防护等管理规程培训,指导进 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符合标准,规范运行。(四)试运行。市级和县级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建 立后,要结合宣传、培训工作开展试运行,拾遗补缺,完善措 施,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开仓后正常运行。(五)人员管理。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从业人员和 管理、运行人员的工作、食宿及其它活动相对封闭,实行闭环 管理,人员定期轮换,定期核酸检测。(六)法律责任。市、县区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运输、冷库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不落实提前 24 小时报备、不配合集中监管、不进入集中监管专仓检测消毒、 不使用“山东冷链”、不索证索票、不分区存储、不亮码销售, 以及不执行全市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其他行为,一律停业 整顿,公开曝光,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致使疫情扩 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全程防控防护 (一)主体责任。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指导食 品生产经营企业改进环境卫生条件,落实进货查验、食品安全 自查、追溯管理、人员管理、索取核酸检测报告和消毒证明等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二)消毒检测。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指导 各县区严格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内外包装、贮存场所、生产加工 设备等清洁消毒;每周对冷链食品特别是自疫情高发国家或地 区进口食品进行核酸检测。 (三)运输管控。交通运输等部门指导督促冷链物流企业 严格查验海关通行单证,落实车辆、船舶、集装箱(内壁)等 运输工具消毒、信息登记等措施。 (四)熟化加工。农业农村部门引导企业视情将部分进口 冷链农产品在港口城市就地熟化加工,减少大范围、长距离调 运风险。(五)加强防护。卫生健康、海关、商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督促指导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疫情防控 措施,及时完善进口冷链食品装卸搬运、加工生产、运输等人 员防护规范,加强重点人群在口岸点、作业点、居住点闭环管 理;对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等感染风险高的相关从业人员和 一线监管人员加强防护措施,并按照方案优先开展新冠病毒疫 苗紧急使用。七、部门职责分工各县区政府要落实本县区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检测和预 防性全面消毒工作属地责任,负责运行县级进口冷链食品集中 监管专仓,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预防性 全面消毒工作,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 进口冷链食品消毒工作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 (一)市场监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驻仓监管工 作;督促市场开办者、食品生产经营者索取“冷链三证”;强 化对进口冷链食品的追溯管理,对没有“冷链三证”、“冷链 三证”不全的进口冷链食品依法进行查处;与有关部门共同监 督市场经营单位做好市场环境消毒工作。(二)海关部门。负责按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开展口岸进口 冷链食品新冠病毒监测检测工作,组织指导进口冷链食品进口 商、海关查验场地(所)经营单位做好口岸环节被抽中的进口 冷链食品集装箱内壁和食品外包装的预防性全面消毒处理工 作;对已消毒的进口冷链食品,如果现场查验和监督抽检未发现不合格项目,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在《入 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备注栏注明“装载运输工具及该批货物 外包装业经消毒”,指导消毒单位出具《口岸进口冷链食品消 毒记录证明》,以便后续环节组织对未在口岸消毒的货物实施 预防性消毒;将进口商企业信息和进口产品信息及时通报给市 场监管部门。(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汇总分析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 毒核酸检测结果,对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传播风险进行研判, 组织核酸检测机构开展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核酸检测, 开展对预防性全面消毒措施的指导评估和检查;制定进口冷链 食品集中监管专仓食品封闭运输、核酸检测、预防性消毒、食 品存储、涉疫食品处置、人员防护等管理规程;组织全市进口 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开展培训,指导全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 监管专仓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进口冷链食品承运单 位落实运输环节的主体责任并实施相应消毒处理措施,在国内 运输段严格查验“冷链三证”,落实进口冷链食品运输工具消 毒、一线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配合检查进口冷链食品倒 箱过车(从进口集装箱换装至国内运输车辆)过程中的消毒处 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公安部门。负责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场所、 周边的交通疏导;对阻碍、抗拒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或单位,依法予以处置。(六)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按职责抓好 各项任务落实。我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设立前,进入我市境内的 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要严格落实国 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 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55 号)要 求和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及 省、市冷链食品疫情防控专班下发的各项规定,组织经营者开 展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实现对“人”的排查、“物” 的排查、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四个全覆盖、无遗漏”。联系人:李英民,联系电话:0530-5699801,15653075588。来源:直播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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