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台32项政策 土地优先安排龙头企业园区用地
6月29日,山西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并回答相关提问。省委农工办主任、省农业厅厅长关建勋介绍《实施意见》总体情况。
目前,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已成为农业现代化的支撑力量、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和事关国民营养健康的民生产业。山西省农产品加工业经过多年发展,已辐射带动农户超过400万户,吸纳农民工就业近50万人。近年来,山西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成效显著,农产品加工业带动作用不断凸显。但与发达省份相比,仍然存在企业规模小、精深加工产品少、品牌带动作用不强、产业融合发展程度低等问题。
据了解,山西省是继甘肃、河北、辽宁之后,全国第四个出台了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实施意见的省份。《实施意见》以国务院办公厅意见为基本遵循,结合山西发展实际,明确了我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发展方向和重点环节。
《实施意见》中确定的主要目标为,到2020年,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60%,全省农产品加工业销售收入超过2000亿元,年均增长6%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总产值比达到1.5∶1;结构布局进一步优化,功能产品研发和品牌建设取得较大突破,行业整体素质显著提升,支撑农业现代化和带动农民增收作用更加突出,满足城乡居民消费需求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到2025年,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70%,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总产值比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转型升级取得突破性进展,形成一批在全国市场有竞争力的知名品牌、大型企业集团和产业集群。
《实施意见》还具体提出了财政金融支持、保障项目用地、加快科技创新、加强人才培养、加强质量品牌建设、促进产品流通、强化招商引资、落实税收及用电政策等八个方面32项政策措施。
八个方面32项政策措施
(一)关于财政金融扶持
一是将贫困县龙头企业特色农产品产业支撑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比例由过去的省、市、县1:1:1,调整为省、市2:1。将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在资本市场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股权质押等多种形式实现的融资纳入贴息范围。二是鼓励涉农银行允许农业龙头企业以自有不动产、动产以及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进行抵(质)押贷款,适当降低担保门槛和抵押贷款比重,简化办贷手续和审批流程,支持龙头企业及时续贷。三是建立农业龙头企业预备上市企业库,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设立农业板,支持农业龙头企业进场挂牌、托管、融资,推动企业进入更高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发行债券。
(二)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和加强人才培养
一是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或者企业当年科技研发投入超过年销售收入10%以上,在申报相关科技计划时优先考虑。二是农业龙头企业投入技术研发费用,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属于税法规定行业的,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三是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办农业龙头企业或到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高校、科研院所人员到农业龙头企业兼职,可按规定领取相应报酬或奖励。四是对小微型农业龙头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暂时遇到严重经营困难的农业龙头企业,可申请缓缴当年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
(三)关于保障项目用地
要求各市县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或调整完善时要将农产品加工用地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综合考量税收、项目投资强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安排龙头企业和园区用地。通过节地挖潜、盘活存量、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批而未用土地转用指标回收利用等多种途径,切实保障农产品加工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农业龙头企业。
(四)关于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和促进产品流通
一是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各类管理体系认证,鼓励其承担国家级和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承担我省农业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在项目选择上给予优先考虑。二是对于首次获得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等国家级称号或认定的品牌,由省财政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贴。三是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在城市社区设立鲜活农产品直销网点,开设直销车,发展直供直销。实行发放农业龙头企业绿色通道通行证制度,逐步增加发放数量和发放范围,对持证车辆进入城市禁区给予通行便利。
(五)关于强化招商引资
一是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等在我省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按协议完成当年投资的农业产业化合作项目,可享受“513”工程相关扶持政策。二是对符合中央和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发生的有关费用和境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产品认证、企业认证等给予补助。
(六)关于落实税收及用电等政策
由省级税务部门统一整理发布涉及农业龙头企业的所有税收政策,规范指导各级税务部门税收行为,确保龙头企业各类税收优惠应享尽享。加快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及时解决龙头企业新建电力设施、增容扩容等问题。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政策。将农产品生产、加工用电纳入优先保障范围,原则上不参与限电。
(七)关于组织保障
一是要求各地要把农产品加工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考核内容,强化各级农产品加工部门工作职能和机构,保障工作经费,加强队伍建设。二是健全重点龙头企业帮扶协调机制,着力解决企业发展存在的瓶颈问题。三是把规模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纳入联网直报,进行定期统计监测。四是定期督查各地、各部门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以及涉及农业龙头企业的税收、电价等政策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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