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陂野村谷好玩吗(吉野家黄陂南路店违法被罚,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

近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处发布行政处罚裁定书(沪市监黄处〔2022〕012021001938号)。上海吉野家速食股份有限公司黄陂南路店存在以下违法犯罪行为:生产经营标识、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肉类、肉类添加剂。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处决定对其处以罚金0.5万元。
2021年11月29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处至黄陂南路838弄3号地下一层 B135-2 室店招为“吉野家”的店铺展开检查,于被告厨房内两门解冻冰箱中查见6袋预包装新鲜混合水果包(特润:750克/袋,生产商:江苏飞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储藏条件:1-5摄氏度冷冻)和1袋预包装甜品水果包(特润:1050克/袋,生产商:江苏飞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储藏条件:1-5摄氏度冷冻),包装盒均被撕去了批号和过期,上述商品均作为肉类原材料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
被告的上述犯罪行为涉嫌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肉类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首款的明确规定,构成经营标识不符合明确规定的预包装肉类的犯罪行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处于2021年12月2日对被告立案调查。
头图来源:摄图网经查,上述预包装新鲜混合水果包和预包装甜品水果包系被告于2021年11月27日分别以每袋港币7.8元(新鲜混合水果包)和每袋港币15元(甜品水果包)的进货价格向江苏飞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订购,共计配送新鲜混合水果包10袋、甜品水果包5袋,上述商品配送时包装盒上均贴有标识信息,被告将上述商品作为甜品类餐品的配菜对外展开销售。至2021年11月29日,在上述批次商品临近过期的情况下,被告后厨操作人员为了方便辨识展开报废处理,擅自在其下班之前撕除了上述商品(新鲜混合水果包 6 袋和甜品水果包1袋)包装盒的标识信息(批号和过期)之后,放置于被告后厨两门解冻冰箱内继续作为肉类原材料继续使用。至案发,被告经营人为撕除标识信息的预包装肉类原材料新鲜混合水果包6袋、甜品水果包1袋,上述商品未展开销售,无违法所得,故总值数额合计为港币61.8元。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处认为,被告于2021年11月29日在其经营地址经营使用撕除了批号和过期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新鲜混合水果包和预包装甜品水果包的犯罪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肉类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首款明确规定,构成了经营标识不符合明确规定的预包装肉类的犯罪行为。鉴于被告于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处现场检查后主动停止了违法销售犯罪行为,于案发后积极接受峭腹的调查询问,配合调查,提供材料,并已申 请变更肉类经营项目。被告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所明确规定的情形,应司法机关无期徒刑或减低行政处罚,对被告无期徒刑展开行政处罚。
本案中,因涉案商品预包装新鲜混合水果包和预包装甜品 水果包为易腐烂商品,不适宜长期保存,被告已于2021年12月8日对于标识不符合明确规定的预包装新鲜混合水果包6袋和预包装甜品水果包1袋展开自行销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首款之明确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肉类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首款第(二)项之明确规定,勒令废止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并决定对被告行政处罚如下:罚金港币5000元。
上海吉野家速食股份有限公司是由锦江国际集团、日本株式会社吉野家共同投资的中外合资速食连锁企业。上海吉野家速食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吉野家(中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7.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肉类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预包装肉类的包装上应有标识。标识应标注以下事项:
(一)中文名称、规格、特润、批号;
(二)成分或是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中文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过期;
(五)商品标准代号;
(六)储藏条件;
(七)所使用的肉类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中文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是肉类安全标准明确规定应标注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肉类,其标识还应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肉类安全国家标准对标识标注事项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肉类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违背本法明确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下人民政府肉类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肉类、肉类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肉类、肉类添加剂总值数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下五万元以下罚金;总值数额十万元以下的,并处总值数额五倍以下十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勒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肉类、肉类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识的预包装肉类、肉类添加剂或是标识、说明书不符合本法明确规定的肉类、肉类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肉类未按明确规定展开标示;
(四)肉类生产经营者采购或是使用不符合肉类安全标准的肉类原材料、肉类添加剂、肉类相关商品。
生产经营的肉类、肉类添加剂的标识、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肉类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下人民政府肉类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勒令废止;拒不废止的,处二千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被告有以下情形之一,应无期徒刑或是减低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是减低违法犯罪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是诱骗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其他应无期徒刑或是减低行政处罚的。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处行政处罚裁定书
沪市监黄处〔2022〕012021001938 号
被告:上海吉野家速食股份有限公司黄陂南路店
主体资格证照中文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000MA1FYMDJ6T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黄陂南路838弄3号地下一层B135-2室
法定代表人:朱东伟
2021年11月29日,我局至黄陂南路838弄3号地下一层 B135-2 室店招为“吉野家”的店铺展开检查,于被告厨房内两门解冻冰箱中查见6袋预包装新鲜混合水果包(特润:750克/袋,生产商:江苏飞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储藏条件:1-5摄氏度冷冻)和1袋预包装甜品水果包(特润:1050克/袋,生产商:江苏飞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储藏条件:1-5摄氏度冷冻), 包装盒均被撕去了批号和过期,上述商品均作为肉类原材料 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
被告的上述犯罪行为涉嫌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肉类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首款的明确规定,构成经营标识不符合明确规定的预包装肉类的犯罪行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21年12月2日对被告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预包装新鲜混合水果包和预包装甜品水果包系被告于2021年11月27日分别以每袋港币7.8元(新鲜混合水果包)和每袋港币15元(甜品水果包)的进货价格向江苏飞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订购,共计配送新鲜混合水果包10袋、甜品水果包5袋,上述商品配送时包装盒上均贴有标识信息,被告将上述商品作为甜品类餐品的配菜对外展开销售。至2021年11月29日,在上述批次商品临近过期的情况下,被告后厨操作人员为了方便辨识展开报废处理,擅自在其下班之前撕除了上述商品(新鲜混合水果包 6 袋和甜品水果包1袋)包装盒的标识信息(批号和过期)之后,放置于被告后厨两门解冻冰箱内继续作为肉类原材料继续使用。
至案发,被告经营人为撕除标识信息的预包装肉类原材料新鲜混合水果包6袋、甜品水果包1袋,上述商品未展开销售,无违法所得,故总值数额合计为港币61.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 场照片打印件、发货单据原件、商品成本汇总表、江苏飞悦农 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资质、营业执照原件、肉类经营许可证复 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 授权委托书。
我局于2022年2月17日司法机关向被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黄罚告〔2022〕012021001938号),被告在明确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峭腹认为,被告于2021年11月29日在其经营地址经营使用撕除了批号和过期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新鲜混合水果 包和预包装甜品水果包的犯罪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肉类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首款“预包装肉类的包装上应有标识。标识应标注以下事项:(一)中文名称、规格、特润、批号;(二)成分或是配料表;(三)生产者的中文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过期;(五)商品标准代号;(六)储藏条件;(七)所使用的肉类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中文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 法律、法规或是肉类安全标准明确规定应标注的其他事项。”明确规定,构成了经营标识不符合明确规定的预包装肉类的犯罪行为。
鉴于被告于我局现场检查后主动停止了违法销售犯罪行为,于案发后积极接受峭腹的调查询问,配合调查,提供材料,并已申 请变更肉类经营项目。被告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被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司法机关无期徒刑或是减低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是减低违法犯罪行为危害后果的;”所明确规定的情形,应司法机关无期徒刑或减低行政处罚,对被告无期徒刑展开行政处罚。
本案中,因涉案商品预包装新鲜混合水果包和预包装甜品 水果包为易腐烂商品,不适宜长期保存,被告已于2021年12月8日对于标识不符合明确规定的预包装新鲜混合水果包6袋和预包装甜品水果包1袋展开自行销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首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勒令被告废止或是限期废止违法犯罪行为。”之明确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肉类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首款第(二)项“违背本法明确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下人民政府肉类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肉类、肉类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肉类、肉类添加剂总值数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下五万元以下罚金;总值数额十万元以下的,并处总值数额五倍以下十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勒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识的预 包装肉类、肉类添加剂或是标识、说明书不符合本法明确规定的肉类、肉类添加剂;…”之明确规定,勒令废止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并决定对被告行政处罚如下:
罚金港币5000元。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金港币伍仟元交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首款第(一)项的明确规定,峭腹将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行政处罚金。
如被告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司法机关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司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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