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产品认证程序
CQC产品认证的认证程序可分为五个阶段:
1 申请(意向申请、正式申请) 2 型式试验 3 生产厂质量体系检查 4 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颁发和管理 5 获证后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一、申请 1、申请人向认证中心产品认证部提交意向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申请人信息,制造商信息,如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2)生产厂信息 (包括质量体系的状况和体系获证情况等); 3)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商标等; 另外,还需提供产品的相关资料,如: 产品说明书、使用维修手册、产品总装图、工作(电气)原理图、线路图、部件配置图、产品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安全关键件一览表等。 若申请的产品是电工产品,需做电磁兼容型式试验,还需补充提供下述技术资料: 1)电磁兼容性技术标准; 2)可能影响安全性能的产品变更情况说明; 3)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检验报告(按型号提供); 4)所有的有电磁兼容要求的电磁兼容关键件一览表。 如果所申请的产品是已获证型号产品的变更,或与已获证产品有联系,申请人应在意向申请书中做出说明。 申请人也可指定代理人为其申请CQC产品认证,但代理人必须有申请人的授权书。 2.原则上按型号提出申请。不同生产厂生产的同型号产品或同一生产厂在不同地点生产的同型号产品,应分别申请。 3.CQC产品认证部会同分包实验室审查申请资料后,划分产品单元,并就检测所依据的标准、检测项目和所需样品数量同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分包实验室向CQC报产品检测费用。 4.CQC产品认证部会同业务代表根据生产厂的质量体系状况,确定生产厂质量体系的审核人天数,并确定相应的体系审核费。 5.CQC产品认证部向申请人寄发CQC产品认证报价单。报价单包括认证收费的详细内容、产品名称型号、检测标准和样品数量等。 6.申请人在报价单上签字盖章并返回后,CQC产品认证部向业务代表下达任务通知书,委托业务代表与申请人签定认证合同,并向申请人发正式申请书。申请书中包括有需补送的资料、申请方的责任及需附送的《质量体系情况调查表》等。 7、当下述条件都满足时,即进入样品检测阶段,CQC产品认证部将向有关分包实验室下达任务通知书,通知实验室准备接收样品进行检测: 1) 申请人已按照要求填写好并签字盖章后,返回报价单、正式《申请书》和产品认证合同; 2)申请人已提交所有要求的申请资料; 3)申请人已按照送样清单将样品送到指定地点; 4)申请人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相关费用。 当申请人不能及时满足上述要求,造成时间延误,认证周期增长,责任由申请人自己负担。 8、申请人提交的一切资料应用中文书写,国外申请人可使用英文。 9、CQC产品认证部同样接受来自国外申请人的产品认证请求,处理程序和要求同对国内申请人一样。
二、 型式试验 1、型式试验依据CQC产品认证合同中指定的标准进行。 2、型式试验原则上由申请人送样到指定的CQC分包实验室进行,但对大型的、不便运输、安装、调试的商品,申请人可申请CCIBLAC或CNACL认可的其他的邻近检测机构或工厂现场检测。为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现场应符合规定条件,包括: 1)具有现场检测必备的仪器、设备、场地; 2)仪器设备的精度和量程应满足现场检测项目的有关要求; 3)有关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并能溯源到国家基准或国际基准; 4)有进行现场检测的符合中国标准的环境条件和电网电源; 5)具备熟悉标准、操作等的人员。 现场检测一般在CQC指派的有资格的测试人员的监督下由申请人安排技术人员按要求进行测试操作,并出具试验原始记录。CQC测试人员负责整理和编制试验报告。 3、对已申请并通过型式试验的基本型产品的系列产品或变型产品,只检测与基本型不同部分的有关项目。 4、在检测过程中,若增加检测项目,有关实验室应通知CQC产品认证部,由CQC产品认证部通知申请人补交检测费后再进行检测。 5、检验结果: 如果有些检测项目的检验结果不合格,但易于改进的,可允许改进后重新送样进行检验,若再出现一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 型式试验合格后,分包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CQC产品认证部向申请人签发样品检测结果合格通知单。对于不合格产品发不合格通知单。申请人可以在半年后重新提出申请。 6、样品检验后,CQC分包实验室向需要领回样品的申请人寄送“领取样品通知书”。申请人在收到“领取样品通知书”一个月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样品领取手续,逾期不取时,对境外厂家的样品交中国海关处理,对境内厂家的样品,由分包实验室处理。 7、若样品检测不合格,由CQC产品认证部向申请人寄送“样品检验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样品与标准不符合的项目及检测结果,或者寄送“样品补充检验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缴纳补充检验所需费用。对收到“样品检验不合格通知书”的产品,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 #p#分页标题#e#
三、 生产厂质量体系检查 1、生产厂质量体系检查的实施一般在样品检测合格后进行。生产厂质量体系检查的目的是检查生产厂的生产与检测条件是否能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符合标准的产品。 2、CQC总部以生产厂调查表作为生产厂审查组到达生产厂之前了解生产厂情况的文件依据。 3、CQC总部组织审查组赴生产厂进行审查。审查工作在ISO9000国际质量体系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与安全有关的设计、采购、检验、检验试验设备等要素的专业审核,并现场核实安全关键件及进行抽样检测工作。 4、对于已获得CQC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生产厂家,可免于生产厂质量体系审查,但必须补充上述安全要素的专业审核,该审核也可结合在日常监督中进行。
四、 产品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颁发及管理 1、产品认证证书的颁发 1) 已获得CQC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生产厂,在样品检测合格后,CQC 产品认证业务代表及时填写产品认证报批表,并加附经审核无误的企业申请书、生产厂调查表、生产厂审查确认书、CQC颁发的ISO9000认证及样品型式试验报告等文件,报CQC总部,经合格评定后,由CQC 主任签发“产品认证证书”,并定期公告获证情况,随后将安排结合质量体系日常监督的“补充安全要素”审核。 2) 未获CQC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生产厂,在样品检测和生产厂质量体系审查合格后,CQC产品认证业务代表及时填写产品认证报批表,并加附经审核无误的申请书、生产厂调查表、生产厂审查确认书、工厂审查报告、现场抽查记录及样品型式试验报告等文件,报送CQC总部,经合格评定后,由CQC主任签发“产品认证证书”,并定期公告获证情况。 2、认证标志管理 产品只有在获得CQC产品认证证书后才可加贴CQC安全认证标志。标志可以 — 从认证中心购买,粘贴在产品的铭牌附近; — 或向认证中心申请,经批准后印刷在铭牌上或模压在产品上。 生产厂应对标志的使用进行有效的控制,设立台帐记录其购买和使用情况。 1)购买安全标志 申请人向认证中心提出购买标志的申请,内容应包括: — 申请人、生产厂、联系人; — 产品名称、型号; — 产品所获CQC产品认证证书的编号; — 购买标志的数量; — 申请人的付款方式及标志发放方式; — 公司盖章或授权人签字。 申请人也可从认证中心索取《购买标志申请书》,填好后交回认证中心。 如果是代理人购买,还须附申请人的委托书。 购买标志需支付标志工本费。认证中心向申请人寄送标志或由申请人直接领取标志。 2)印刷/模压标志 产品获得CQC产品认证证书后,申请人可申请将CQC安全标志印在产品铭牌上,或将标志模压在产品上。 申请人向认证中心送交申请,应包括如下内容: —申请人、生产厂、联系人; —产品名称、型号; —产品所获CQC产品认证证书的编号,必要时附证书复印件; —工厂编号; —模压或印刷的设计图案; —公司盖章或授权人签字。 申请人也可以从认证中心索取《印刷/模压标志申请书》,填好后和模压或印刷的设计图案一起返回认证中心。 认证中心按下列要求审核申请人提出的标志印刷/模压申请: —铭牌的格式和内容应和申请认证时寄送的铭牌一致; —安全标志的图案应与CQC标志相同或按比例放大/缩小;并且尺寸不能小到辨认不清的程度。 —安全标志下应有生产厂编号,或产品对应的认证证书号。 若设计不符合要求,认证中心通知申请人,并指出相应的更改措施。申请人更改设计图案后,可以重新申请。 设计图案符合要求,认证中心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寄10张铭牌(或复印件)到认证中心,并支付印刷/模压标志审批费。经认证中心审批后发放《允许印刷/模压标志通知》。
五、 获证后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获证后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是为了准确、全面掌握获证申请人/生产厂及其产品的情况,监督获证申请人/生产厂正确使用CQC认证标志,保证进入市场的产品始终符合申请认证的有关标准,申请人/生产厂的生产与检测条件始终符合CQC产品认证制度有关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 1、 日常检查和监督 CQC产品认证证书上没有标明有效期,证书的有效性由日常检查和监督来维持。认证中心委托与其签有跟踪检查协议的指定检验机构对获得产品认证证书和允许使用“认证标志”产品的生产厂,进行跟踪检查。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一次。跟踪检查可与CQC质量体系认证的监督复查结合进行。检查结果合格,证书继续有效。 2、暂停/恢复使用认证标志 生产厂质量体系审查或现场抽测的产品安全项目的检验不合格,CQC通知申请人暂停使用并封存未使用的认证标志。 请求恢复使用认证标志时,申请人应向CQC提出书面申请,经对生产厂或样品重新检查或检验合格后,CQC通知申请人恢复使用认证标志。#p#分页标题#e# 3、获证产品的变更 当生产厂的生产与检测条件、产品安全关键件、产品结构等影响产品安全的因素发生变更时,申请人应及时向CQC提交变更申请,并经资料审查、样品检测(如有必要),由CQC 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CQC认证标志。 若某种产品已停止生产,或出于其它原因,申请人可向认证中心提出撤销许可证书。经国家检验检疫局批准后,认证中心向申请人发出撤销证书通知。 4、连续一年以上不生产获证产品的生产厂再生产获证产品时,申请人须向CQC声明。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吊销CQC产品认证证书,并收回CQC认证标志: 1) 已获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发现有两批安全性能不合格型号、产品结构与获证产品不符; 2) 在生产厂抽封的样品,经检验(包括扩大抽样复查)不合格; 3) 申请人擅自在未经批准的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CQC发布吊销的产品认证证书公告。对被吊销证书的情况,六个月后申请人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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