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市场准入制度现状及概况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由政府食品生产加工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对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必备生产条件、质量安全保证能力审查及对产品进行强制检验,确认其产品具有一定的安全性,企业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准许其生产销售产品的行政许可制度。
我国的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制度从塑料包装开始。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制度是对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继承和发展,围绕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监管和生产过程控制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定了4项具体制度共同构成市场准入制度,即:生产许可制度、强制检验制度、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的规定,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发证范围包括:
(1)产品范围。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是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纸、金属、竹木、搪瓷、陶瓷、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目前准入产品范围仅包括了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随着准入监管的深入,凡属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无论是否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都要纳入市场准入监管的范围。
(2)地域范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空和领海范围内生产、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都要接受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管理。但是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除外。
(3)主体范围。凡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属于这项制度的管理范围。
(4)行为范围。总的来说,凡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都属于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监管范围。所谓“经营活动中使用”是指企业在从事生产、为社会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时,要消耗和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此种行为属于市场准入监管范围。销售企业虽然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但在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时应当遵守《管理条例》的规定。
企业从境外进口半成品或零部件,在境内加工或组装成列入目录的产品并销售的,属于这项制度管理。企业在境外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在境内销售,不属于该制度管理,但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对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应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全部用于出口的,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如有出口转内销的产品,则应当遵守有关这类产品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具有完善的相关手续;二是既在国内生产,又在国内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必须取得生产许可。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准入工作,提高工作有效性,国家质检总局成立了全国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市场准入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在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下,开展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的相关工作。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承担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和若干成员单位组成。主任委员单位由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担任;副主任委员单位由中国塑料轻工业协会复合膜制品专业委员会和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济南)担任。
成员单位有:中国包装联合会、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大连)、国家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和浙江省食品质量安全检测院(浙江)。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审查机构由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济南)、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浙江省食品质量安全检测院(浙江)四家单位承担。
各审查机构分工如下: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北京)负责组织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江苏、湖南、甘肃、青海、宁夏、重庆、四川、贵州15省有关企业实地核查工作。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济南)负责组织上海、安徽、山东、福建、海南、广西、云南、湖北、江西、河南、陕西、山西、新疆、西藏14省有关企业实地核查工作。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负责广东省有关企业实地核查工作。
浙江省食品质量安全检测院(浙江)负责浙江省有关企业实地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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