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关于预防性原则的措施
欧盟委员会于2000年2月2日采纳了一篇关于预防性原则的论文,这是依据一个基于风险分析而提出的与预防性原则基本要素相关的一般科学、法律和政治方针,并制定了其应用方面的用途,局限性及指南。
该文一共提出了9个基本要素,这就是:①适用范围;②保护水平;③预防性原则;④行动的决定;⑤在决策过程中,预防性措施的作用;⑥科学评估;⑦透明度;⑧风险评估中的预防性;⑨应用指导。该文认为:
1.适用范围 预防性原则的应用范围远远超出环境保护,特别覆盖到对人体、动物和植物健康的保护;
2.保护水平 判断一个风险的可接受水平是通过基于科学证据的执行措施来得到;
3.预防性原则 "当有关人类健康危险的存在或发展不够确定时,机构可以采取保护措施,而不用去等到该危险的现状和严重性完全明朗化。"一种缺少完整的科学依据的策略性决定不会阻止决策者在发生有关消费者、公众或环境潜在危险的严重情况时采取行动。在执行预防性原则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确认由于某个现象、产品或一个加工而产生的潜在性的负作用;第二,由于缺乏数据和/或它们本身的不确定性或不精确性而导致该危险无法充分得到评估;
4.行动的决定 决定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是策略性决定的结果,是风险水平也就是对社会的可近的可接受性,对该危险所影响的特殊人群的可接受性的功能。对不采取行动所可能造成的后果应该进行考虑和评估,这点将被决策者用为行动导火线。
5.风险分析 在决策过程中,预防性措施的作用采取预防性措施时必须在风险分析总框架范围内,风险分析由三个要素组成: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情况交流。当科学信息不充分或不精确,当一种现象、产品或加工导致有潜在的负作用时,预防性原则的应用主要属于风险管理。
6.科学评估 应用预防性原则的第一步是去收集和评价所有中肯的、现存的科学知识和能得到的信息。在可能性情况下,去设法尽可能完整地进行一次风险评估。风险管理者必须充分意识到数据的不确定性、不充分性及其本身的不确定性和不精确性,以及是否存在有科学家的分歧意见。
7.透明度 基于不完整的风险评估之上的预防性措施的合法性主要在于尽可能地建立在透明化的程序上,所有有关方面必须尽可能早地参与决策过程,必须对该措施的需要及决定这些措施的理由做出清晰解释。
8.风险评估中的预防性对于在风险分析中科学方面的不确定性是有争论的,该争论源自于被科学家日常使用的,在风险评估过程中的一种谨慎的措施(如依靠动物试验,种族间的对比,设定安全系数,采用非监测性的结果水准,采纳ALAKA原则等等)和当不得不采取一种阻止性措施时,便属于风险管理的预防性原则之间。这两大方面是互补的,不得被混淆。
9.应用指导 预防性原则的采用并不是一种超越WTO规定的手段,也不能是对减少使用风险管理中可行性的普遍原则的一种籍口,如比例性,非歧视性、一致性和成本效益。当某措施的科学依据并不确定时,决策者必须尽力去履行这些原则。这些原则有6个方面的内容。
①比例性:基于预防性原则上的措施不能与设想的保护水平失去比例,并且不能系统性地以零风险为目标。
②非歧视性:在预防性原则中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以设法达到保护水平的等价值为目的的,而并不用考虑一些地理上的产地或生产加工性质等这些可以在仲裁方式中采用不同处理方法的因素。
③一致性:在预防性原则中所采取的措施在其性质和范围上必须与在已具有所有科学性数据的等价领域中采用的措施具有可比性。
④效益:采取措施的花费及不采取措施的花费的评估。采取或不采取措施而对社会所要求的总花费都必须从长远和目前两个阶段予以考虑。
⑤科学发展的检查:在预防性原则下所采取的措施,虽然是暂时性的,但只要是科学数据仍属于不完整或无结论可循,或只要是某风险对于其欲施加的社会来讲,被认为太高的情况下,这种措施仍将被保持。这种措施的维持时间取决于科学知识的发展,根据科学知识,风险将被重新评估,这也就意味着为获取更多完整的数据,将继续进行科学研究。
⑥措施的回顾:该措施必须是临时性的,并应根据一种更为客观的风险评估方式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予以回顾。
编辑:food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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