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一、事项名称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二、办理机构、地址、电话
(一)天津空港检验检疫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3号2837709028375873
(二)宝坻检验检疫局
天津市宝坻区环城南路32号82683462
(三)静海检验检疫局
天津静海开发区金海道 1 号 68695162
(四)天津开发区检验检疫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51号A0411室
(第二大街与新城新路交口)
电话:022-65661743
(五)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滨海办事处
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中心66272920
(六)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辰办事处
天津市北辰区科技产业园区 5 号86341071
(七)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武清办事处
武清开发区源泉路天狮国际会议中心对面82135676
(八)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保税区办事处
天津保税区新港大道173号66274260
(九)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驻天津市行政许可中心代表处
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24538144
以上受理部门按照辖区原则受理。
(十)实施机关: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审核发证部门:认证监管处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51号A1311室
(第二大街与新城新路交口)
电话:022-65661157、65661158、65661160
三、办理时间、时限
(一)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4:30
(二)办理时限:从受理至发证20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评审和整改时间)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向所在地分支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附件1);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附件2);
3. 企业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包括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
4. 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人流图、物流图、产品工艺流程图等和关键加工环节信息;
5.申请备案产品的说明书和生产加工工艺资料;企业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种类、来源和使用方法等资料;
6.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供正本及复印件,有其他特别许可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许可证明材料;
7.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基本情况;
8.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二)受理
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备案管理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需要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分支机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分支机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材料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分支机构应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分支机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备案范围的;
审查发现企业提交虚假材料的;
申请人因《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行为被撤销《备案证明》未满3年,或因其他行为被撤销《备案证明》未满1年的。
(三)技术审核
1.审核依据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SN/T1443.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以及相关卫生规范所规定的卫生条件。其它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等。
2.组建评审组
分支机构应当自做出受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组建由主任评审员任组长、2-3名具备资格的评审员参加的评审组,下达《评审任务通知书》,并将企业申请材料移交评审组长。《评审任务通知书》电子版同时抄送认证处专用邮箱。
评审组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核和对需现场检查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及组织对企业跟踪检查。评审组组长负责领导评审组的工作,组织实施对生产企业的技术审核,负责向委托机构提交评审报告,对评审结论负主要责任。
分支机构暂不具备独立组建评审组条件的,应在做出受理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认证处,由认证处代为组建评审组。
3.文件审核
评审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文件审核。
文件审核认为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分支机构应出具《文件审核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提交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材料的或申请人提交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评审组应向分支机构报告,由分支机构报请认证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文件审核认为符合要求的,评审组应与申请人商定现场检查日期,制定评审计划,并填写《现场检查通知书》电子版抄送认证处专用邮箱。因企业原因导致长时间不能实施现场检查的,应由企业提交书面说明撤回申请。
4.现场检查
评审组应在现场检查开始前召开由评审组和企业代表参加的见面会,由评审组组长向企业告知评审目的、依据、范围、程序、方法、要求、保密规定及廉政承诺等,听取企业代表关于厂方基本概况,厂区、厂房、生产车间、生产品种、加工设备、原料来源、生产情况、出口情况、卫生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投诉等情况的报告,确认企业处于正常生产加工状态。
现场检查中,评审组除须对企业硬件设施、人员素质、卫生质量体系运行状况、生产工艺、原料及产品质量等,按要求进行评审外,还应对企业的证照原件、申报图纸以及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等进行核查验证,并作好记录。记录填写应字迹清晰、工整,描述客观、准确,不符合项除客观描述外还应列明审核依据中的对应条款。记录可用电子版本打印填写,但须同时打印出纸质文本,并签署评审人员姓名。
评审组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首先召开内部会议,复核主要不符合项、通过评审结论,然后召开由评审组和企业代表参加的总结会,向企业通报评审基本情况、现场评审结论、不符合项及整改要求,并要求企业负责人在不符合项报告上签字确认。
现场检查未发现不符合项的,评审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将评审报告和相关材料提交分支机构。由认证处代为组建评审组的,评审报告和相关材料直接提交认证处。
现场检查存在不符合项的,评审组应要求企业在合理的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评审组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5.跟踪检查
评审组应当自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因特殊情况(企业原因除外)无法进行现场跟踪检查的,评审组可委托分支机构代为实施现场跟踪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受委托的分支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现场跟踪检查,将跟踪检查情况报告评审组。
跟踪检查结束后,评审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将评审报告和相关材料提交分支机构。由认证处代为组建评审组的,评审报告和相关材料直接提交认证处。
6.审核上报
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和相关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审核意见并上报认证处。
上报材料的内容及形式:
纸质材料: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评审记录、企业提交的整改情况报告等。
电子材料:前文中所列申请材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评审记录、企业提交的整改情况报告等。
(四) 审批
1.审查
认证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分支机构或评审组提交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复查,填写审查意见并上报天津局主管领导。
2.批准
天津局主管领导根据认证处提交的报批材料和审查意见,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3.发证
对准予备案的, 认证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对不予备案的,认证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移交分支机构。
4.公布
认证处应及时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报国家认监委,并及时公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
5.变更
获证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和营业执照信息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变更/重新办理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资料,向所属分支机构报告。
申请变更材料:
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变更/重新办理申请书,企业申请变更原因情况说明,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企业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等。
申请变更企业地址(实际地理位置未变化)应提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变更/重新办理申请书,企业申请变更原因情况说明,民政部门或公安部门新旧地址为同一地址的证明,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等。
申请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应提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变更/重新办理申请书、企业申请变更原因情况说明、变更后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对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还需提供含公司印章、法人签名的情况说明、股东决议等相关材料。
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变更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验证,填写办理意见并上报认证处。
认证处应当自收到分支机构提交的变更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办理意见。对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备案证明》(必要时);对不予变更的,出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不予变更/重新办理通知书》,移交分支机构。发放新的《备案证明》时,分支机构应收回该企业原有备案证明。
6.重新办理
获证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改建生产车间、增加或减少备案品种,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的,应当在变化前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变更/重新办理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资料,向所属分支机构申请。
分支机构应依照风险分析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重新办理相关备案事项。对予以重新办理的,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重新办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办理意见并上报认证处;对不予重新办理的,分支机构应按初次申请备案的工作程序重新备案。
认证处应当自收到分支机构提交的重新办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办理意见。对准予重新办理的,颁发新的《备案证明》(必要时);对不予重新办理的,出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不予变更/重新办理通知书》,或退回分支机构按初次申请备案的工作程序重新备案。发放新的《备案证明》时,分支机构应收回该企业原有备案证明。
7.延续备案
《备案证明》的有效期4年。获证企业应至少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所属分支机构提出延续备案申请。
分支机构与认证处按照程序对获证企业进行复查评审,做出是否准予延续备案的决定。
因企业原因致使《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未能做出是否准予延续备案决定的,有效期届满时停止使用《备案证明》直至做出准予延续备案的决定,有关责任由获证企业自负。
五、许可条件
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以及相关安全卫生要求、卫生规范所规定的卫生条件。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此行政许可项目暂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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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food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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