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1.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山东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简称备案)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142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认注【2011】60号)及《关于印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规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认注【2011】6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1.2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省局)及其各分支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分支局)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2.职责
2.1省局认证监管处(以下简称省局认证处)是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组织评审、审批、颁发证书以及延续备案、变更、重新办理备案等管理工作;负责申请对国外注册食品企业的推荐及获批后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备案注册评审员的培训、资格评定、注册等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省局备案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及年度监管计划,对分支局备案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工作;负责省局备案监管工作的分析总结和上报工作。
2.2分支局负责实施省局委托的企业申请受理和备案评审工作、获证企业的年度报告审核、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延续备案以及变更、重新办理备案的审核等工作;负责建立备案企业监管责任人制度以及监管信息传递与沟通工作;负责按照省局要求制定书面的监管执行计划;定期对辖区企业的监管责任人工作质量进行巡查;按时完成本单位的备案监管工作总结;及时向省局上报相关信息资料;负责申请国外注册企业的受理及初审工作;负责备案凭证报检、统计分析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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