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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时间:2021-09-27 09:06:19来源:food栏目:国内 阅读:

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现将部分食品案例公布如下:

平昌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1年4月27日,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昌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公司超市货柜上发现有“耶米熊”牌燕麦沙琪玛(黑糖味)8袋,产品类别:冷加工糕点;产品标准号:GB/T22475;配料:小麦粉、麦芽糖浆、焦糖色…该产品配料中标识有添加剂焦糖色,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经查:该产品外包装标签配料表中标注的食品添加剂“焦糖色”,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不在糕点类允许使用的品种、使用范围内。上述“耶米熊”牌燕麦沙琪玛(黑糖味)是该公司从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12袋,截至检查时已销售4袋,违法所得39.2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耶米熊”牌燕麦沙琪玛(黑糖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2元;2.没收“耶米熊”牌燕麦沙琪玛(黑糖味)8袋;3.处罚款50000.00元。

巴州区某干杂门市部销售侵犯“莲花”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案情介绍:2021年5月15日,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称:在巴州区城西市场发现销售有一批假冒侵权 “莲花”产品。执法人员随即会同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巴州区西城市场某门市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门市查获生产日期20210203的莲花味精(规格:2千克/袋*10袋/件)共20件零8袋。经查,当事人从一名上门推销莲花味精的中年男子(名字、地址、身份不详)手中购进莲花味精21件,单价212.00元/件,尔后以23.00元/袋的单价,销售了2袋(净含量2千克/袋),违法所得3.60元,剩余的产品检查时全部查扣,货值金额共计4452.00元。同时查明: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且未向供货人索取进货票据、供货方的经营主体资质及质检报告等资料,故不能查证其进货来源。上述莲花味精,经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莲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侵犯“莲花”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侵犯“莲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莲花味精20件零8袋;2.处罚款20000.00元。

袁某无证无照经营侵犯“国窖”1573、“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案情介绍:2021年4月8日,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线索后,庚即对袁某位于南江县春场坝某门市依法实施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办理任何证照从事经营行为,并涉嫌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白酒5件(6瓶/件)和“国窖®”1573白酒4件(6瓶/件)及相关物品。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和泸州老窑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剑南春®”和“国窖®”1573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无证无照从事经营过程中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白酒和“国窖®”1573白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巴中市恩阳区某批发部涉嫌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介绍:2021年9月10日,接到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后,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该公司员工对某批发部实施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安琪®高活性干酵母”4件228袋。同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仓库发现同批次产品35件,货值金额1万余元。经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上述产品侵犯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侵犯安琪®,Angel商标专用权商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叶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介绍:2021年8月18日,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巴中某物流发货点检查发现的当事人待发货的雪花®通江银耳、雪花®黑木耳等标示“雪花®”商标产品及包装袋。赓即对当事人住宅突击检查发现其他“雪花®”系列产品及打码封口设备和电脑等。经持有“雪花®”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现场鉴定,上述标识“雪花®”商标的系列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产品及工具设备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8日对当事人以“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案”予以立案调查。

在进一步摸排中,执法人员在一居民小区住房发现大量标识“雪花®”商标的银耳、黑木耳等产品及用于上述产品的原材料、包装纸箱、包装袋、标签纸、封口机、封罐机、打码机、电子秤、快递单打印机器、显示网络店铺后台的电脑和其他生产工具、设备,并现场堵获相关工作人员数名。

经初步调查,上述检查发现的产品,涉及银耳、椴木银耳、本草银耳、花菇、香菇、姬松茸、牛肝菌等多品种不同规格产品。叶某某持有上述产品的生产加工设备及相应原料,聘请员工为其工作,并租用场地用于存放原料及打包发货。叶某某以某公司名义在淘宝、京东商城等网络平台销售上述产品,并负责对网店后台进行管理维护。当事人销售的部分产品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处理结果:叶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涉嫌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交易金额1000余万元,涉嫌构成犯罪。巴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刑拘2名犯罪嫌疑人。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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