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回油炒火锅底料牟利,两人被判刑、罚款、赔偿……
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江阳法院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近日,江阳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袁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10000元、赔偿金18450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禁止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且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依法追缴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845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袁某在泸州市江阳区一门市经营某私房火锅店,在熬制火锅底料时,将顾客食用的火锅油回收并炒制成火锅底料,再次销售给其他顾客。
2020年5月起,袁某授意被告人刘某炼制火锅回油。2020年6月1日至6月8日,袁某将炼制的火锅底料卖给顾客,从中牟利1845元。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袁某、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刘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同时,袁某将顾客食用过的火锅油熬制成火锅底料再销售给顾客食用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综合全案,法院根据被告人袁某、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对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江阳法院定将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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