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首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公开宣判
近日,由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张某某等8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公开宣判,该案系龙里县首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据悉,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某、张某某合谋贩卖假冒茅台酒,并招募被告人赵某、姚某某、王某某参与其中。该犯罪团伙在网上投放虚假信息,以“低价抢购”为噱头吸引消费者购买,再从同案被告人、假酒生产商袁某某、林某某处大量购买假冒茅台酒,通过快递邮寄销往全国各地,以此谋取非法利益。该团伙分工明确,刘某负责招揽人员、发放工资和销售提成;张某某除了负责网络平台运营、统计团伙销售情况外,还从林某某处购买、销售假冒茅台酒,形成单独的贩假链条。经审查查明,林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一出租屋内生产假冒茅台酒出售给张某某,同时,根据张某某提供的客户信息,在贵阳某快递网点负责人梅某协助下向客户发货,销售金额达210.42万元。赵某则主要负责另一销售链条,即从袁某某处购买假冒茅台酒销售。经审查查明,袁某某在安顺市普定县一出租屋内生产假冒茅台酒后销售给赵某,赵某根据姚某某和王某某提供的客户信息,在江西省南昌市联系快递网点向客户发货,销售金额达36.24万元,未售金额达9.5万元;姚某某、王某某负责联系下单购买假冒茅台酒的客户,并核对客户信息。
另查明,林某某假冒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假冒茅台酒金额达50.83万元;袁某某假冒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假冒茅台酒金额达19.71万元。
该案系龙里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经查,龙里县某快递物流发往江西省南昌市的货物存在疑似假冒茅台酒,龙里县公安局在核实发货方信息后,依循犯罪线索侦查,进而深挖出该制造、销售假冒茅台酒的犯罪团伙。
将成本不到百元的假冒茅台酒,以单价五六百元的价格售卖给全国各地的消费者,以此赚取暴利,该犯罪团伙假冒注册商标、制假贩假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权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利益,同时欺骗、坑害了不特定的消费人群,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龙里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多次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沟通,交流侦查取证的意见,引导取证方向,双方共同协作,确保证据收集全面、合法。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龙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龙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林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袁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赵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梅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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