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区域食品安全领域失信惩戒典型案例发布
为深入推进长三角区域食品安全领域信用合作,突出违法惩戒和震慑警示作用,切实保护民生、促进发展,现将2021年度长三角区域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食品安全领域联合惩戒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正大食品企业(上海)有限公司中山南路分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1年4月27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对正大食品企业(上海)有限公司中山南路分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元并处罚款5万元。
前期,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由正大食品企业(上海)有限公司中山南路分公司经销的“四季农庄”韭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在采购上述韭菜时未取得该韭菜批次的正规检验检测报告。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四季农庄”韭菜生产商的农残超标行为抄告了相关的市场监管局。
案例二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佳千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牛肉案
2021年2月24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佳千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冻品牛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74.3 公斤牛肉、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位于上海市江阳水产批发市场内冷库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储存在该场所用于销售的74.3公斤冻品牛肉产品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未查见进货台账及销售记录,疑似走私冻品牛肉。
经查,当事人从他人处购进74.3公斤冻品牛肉,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为方便销售储存于批发市场冷库,销售价格是120元/公斤。至案发,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尚未售出。综上所述货值8916元,且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牛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
案例三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弥富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案
2021年6月8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以弥富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销售的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弥富上海公司作出罚款14235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2月4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弥富上海公司通过其淘宝网网店销售的“元力参堂-人参枸杞饮”和“元力参堂-VC饮”为普通食品,而上述两款饮料添加了尚未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管理的药品“天麻”或者“黄芪”。经了解,弥富上海公司的上游公司弥富生物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弥富浙江公司)已被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
涉案食品的生产、流通、仓储服务涉及长三角区域,2021年3月8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发起了三地联合调查,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市场监管局就上述案件实行长三角协同查处。
经查明,2021年1月26日,弥富上海公司在其开设的“元力参堂官方店”淘宝店中销售了“人参植物饮料元力参堂人参枸杞饮248ml*6瓶装”50件,单价240元/件,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12日、2021年1月15日,产品标签配料表为:水、结晶果糖、赤藓糖醇、人参(人工种植)、枸杞、天麻、黄精、覆盆子、柠檬酸、柠檬酸钠、维生素C、D-异抗坏血酸钠、食用香精;“人参饮料植物饮料元力参堂 人参VC饮248ml*6瓶装”50件,单价为198元/件,生产批次为2021年1月26日,产品标签配料表为:水、结晶果糖、赤藓糖醇、海藻糖、人参(人工种植)、枸杞、天麻、黄精、黄芪、柠檬酸、柠檬酸钠、维生素C、D-异抗坏血酸钠、食用香精。上述两款产品均为弥富上海公司委托弥富浙江公司生产的普通食品,货值金额为21900元,无违法所得。根据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市场监管局的调查,尚未查见弥富浙江公司生产的上述两款饮品中添加“天麻”或者“黄芪”。据此,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弥富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销售的涉案食品,以食品标签内容与实际不符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四
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黄某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冻品系列案
2020年底,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在组织对辖区某酒店开展进口冷链食品执法检查中,发现一箱全英文标签的波兰产冷冻鹅掌。经查,发现该箱鹅掌的波兰生产商未在“进口肉类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内,确定为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冷链食品。执法人员通过索证索票开展线索溯源排查,于2021年1月12日对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的某冷库进行突查,在王某租用的冷库库房内查获无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检疫的鸭翅、鸭掌、鹅翅、鹅掌等进口冷链食品1279箱,总重19.045吨;1月20日对无锡市惠山区堰桥镇的某冷库进行突查,查获黄某某经营库存的13592箱、169.19吨无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冷链食品。
经查,2020年3月至12月,王某、黄某某先后从广东人林某某、赖某某处购进无报关手续及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的涉案进口冷链食品共计191.765吨,货值181.868万元,截至案发,已销售3.53吨,非法获利0.6176万元。2021年6月,无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王某、黄某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进口冻品行为处以罚没365.62万元、没收188.235吨涉案冻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销售无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鲜肉粽案
2021年4月14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王某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882箱鲜肉粽,8卷标签,标签上印有“嘉兴粽子,品名:鲜肉粽(真空装、熟制),产品标准代号:SB/T 10377,产品类型:有馅类、蒸煮类糕点,重量/规格:散装称量,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2021年4月15日,生产商:嘉兴某斋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商:嘉兴某奇食品有限公司,产地:浙江嘉兴”等字样。经查:2021年4月,当事人通过中间人嘉兴某食品有限公司电商负责人林某向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鲜肉粽883箱。4月12日,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通过物流安徽专线将鲜肉粽发给当事人。4月13日,当事人收到鲜肉粽882箱(物流途中丢失1箱),准备包装后在拼多多、淘宝等第三方交易平台销售。鲜肉粽采购价格为3.1元/袋和4.65元/袋。当事人印制的上述标签未经过嘉兴某奇食品有限公司和嘉兴某斋食品有限公司的授权。
当事人印制虚假生产日期、虚假产地、冒用其他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鲜肉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882箱鲜肉粽,没收8卷标签,罚款88.7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赵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0年12月,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在农村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中,根据群众举报,及时开展调查,联合公安机关成功捣毁一个跨区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团伙。
2020 年11 月至2021年1月,犯罪嫌疑人赵某在明知西布曲明不可添加于食品中的情况下,4次向刘某购买西布曲明(共2.4Kg),伙同杭某于泰州市姜堰区兴泰镇兴泰小学西住宿楼三楼东侧住宅内,使用模具将含有西布曲明的混合物灌装至其购买的黄绿胶囊内,赵某另指使陈某使用压片机帮助其使用水果粉生产压片糖果,后由赵某、杭某等人将灌装的黄绿胶囊及压片糖果使用透明塑料袋包装成6、8、9、10粒/袋的减肥食品,并销售给其下线代理10多人,下线代理以1000元至1500元/包进行销售,销售区域涉及江苏、安徽、河南、河北等地。
2021年1月,联合专案组在江苏、安徽、河南、河北同步收网抓捕,抓获犯罪嫌疑人14人,现场收缴西布曲明原料0.25kg,涉案食品、账册、压片机等生产设备若干,涉案金额近1000万元。该案已于2021年4月6日移交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
案例七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等人网红直播带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0年6月,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其在快手平台直播购买的减肥产品无厂名厂址。经送检,相关产品检出西布曲明成分。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联合深入调查。
经查,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王某等人采购西布曲明等原料,制作“酵素”“绿so糖果”“综合果蔬酵素压片糖果” 等减肥产品,设立网红工作室,编剧、拍摄短视频,并在全国各地通过快手等平台网红直播带货销售,涉案金额达1亿,销售网络涉及河南、浙江等22个省。
联合专案组从网红主播李某入手,克服原料来源隐蔽、产品流出分散、销售渠道复杂等重重困难,层层追溯,抓获犯罪嫌疑人19名,捣毁生产窝点2个、代工工厂2个、销售公司3个、仓库3个,查扣涉案糖果压片10万余片及生产包装设备。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已约谈快手平台并责令其整改,提醒消费者停止使用涉案产品。目前,10多个网红账号已被封号。
案例八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叶某某、梁某某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猪肚案
2021年5月8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叶某某、梁某某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猪肚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83.89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叶某某和梁某某从2019年11月开始,在明知没有入境货物检疫检验证明等报关手续的情况下从刘某某处购进335箱共计5.025吨无中文标识的乌克兰进口冷冻猪肚,并存放农村冷库。购进猪肚后,当事人利用元旦、春节节日,农村集市以及农村办酒席对猪肚需求量增大,农村地区消费者辨别能力较差的特点,将涉案猪肚以575元/箱不等的价格销售至农村集市或农村酒席使用,其中有21箱在超过保质期后售出,总计涉案金额20.2余万元。
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冷冻猪肚,该猪肚未经检疫且部分猪肚售出时已经超过保质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多个违法行为。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总计罚款人民币383.8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波市蒙旭食品有限公司销售过期冷冻牛肉案
2021年3月3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对宁波市蒙旭食品有限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冷冻带骨嫩公牛后部位肉的行为做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冷冻带骨嫩公牛后部位肉280袋、处罚款113.2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月3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宁波市蒙旭食品有限公司的冷库进行检查,在冷库中发现一批冷冻带骨嫩公牛后部位肉,标签标示“生产包装日期22.11.2019,保质期12个月,储存条件气温不高于零下18℃且空气湿度于95-98%,原产国:白俄罗斯”,已超过保质期,同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委托许某从天津某贸易有限公司购入该批冷冻带骨嫩公牛后部位肉,购入单价34元/kg,购入数量15098.83kg。购入该批牛肉后,当事人以39元/kg的价格向客户推销上述冷冻牛肉。总计销售了582.23kg,其中冷冻牛肉过期之后的销售情况无法查证,当事人违法经营过期冷冻牛肉的货值金额共计56.6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项的规定,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未经登记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肉制品案
2020年12月23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管局对张某未经登记经营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制品进行立案查处。
经调查,自2019年8月开始,当事人在未经核准登记及未办理相关食品经营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在祁县镇浍水路北段东侧租赁一民房从事牛肉及牛附产品的卤制加工。当事人通过微信等方式购进各类牛肉制品2175公斤,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始终无法提供上述牛肉制品供货者的经营许可材料及合法有效的检疫检验证明,本案货值金额54325元。
当事人张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构成未经登记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行为。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没收相关牛肉制品;2、罚款人民币271625元。同时,将此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十一
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周某违法销售冷链食品案
2021年1月11日,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一经营户销售的冷冻猪耳现场不能提供检验检疫等证明材料,其供货商营业执照名称为当事人“桐城市文昌街道周某冷库经营部”。执法人员立即赶往周某冷库经营部,库内所有食品均不能提供检验检疫等证明材料。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市场监管局当即对周某涉嫌违法销售冷链食品进行立案查处。
经调查,当事人2020年7月至9月在外地从不明身份的流动摊贩处收购猪肚、猪耳,共计400公斤,购入后清洗、分装、冷冻。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自行收购分包的冷冻猪耳货值金额15687元,违法所得2755元。上述产品经检验合格。
2021年1月14日,桐城市市场监管局将当事人涉嫌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肉类案件线索通报给桐城市公安局。2021年1月15日,桐城市公安局依法对周某作出行政拘留12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2021年2月2日,桐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755元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139.6公斤;3、罚款人民币376488元;4、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案例十二
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谢某经营未履行进口冷链食品报备和集中监管规定的食品案
2021年5月7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对谢某涉嫌经营未履行进口冷链食品报备和集中监管规定的食品案进行立案查处。
当日上午,该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进口冷链食品专项检查时,在谢某经营的冷库内发现54箱(879.92公斤)冷冻猪后筒骨等进口冷链食品。该单位现场未能提供上述进口冷链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及出库证明,也未能提供上述进口冷链产品进货报备、属地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等材料。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进口冷链食品依法予以扣押。经卫生健康部门检测,上述进口冷链食品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经调查,上述进口冷链食品均是2021年4月份从南京采购,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齐全。谢某采购上述进口冷链食品时,未按照马鞍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运行管理公告》要求,执行提前报备制度、实行集中监管仓统一处置。也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GB 31605-2020)“3.6当食品冷链物流关系到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及时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处置措施,…防止与冷链物流相关的人员、环境和食品受到污染。”的要求。涉案货值金额16167.6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构成经营其他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该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进口冷链食品54箱(879.92公斤);2、罚款人民币808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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