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这家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罚款50000元!
今夜月明人尽望,不知秋思落谁家。秋意渐浓,中秋临近,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坚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日前,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查获一起涉嫌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调味品案。
1.案例回顾
2021年8月,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一家超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销售货架上存放“草原红太阳牌”番茄沙司1袋(标签标识生产日期:20200411,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10g/袋,生产者:内蒙古红太阳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呼和浩特裕隆工业园C区15号),上述产品已超过保质期!
No.1 违反规定
该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No.2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 作出处罚
没收过期经营的食品。
作出处罚:罚款50000元。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法律法规
该超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中秋节临近,是食品销售的旺季,由于消费者对过期产品的辨识度不高,一些食品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专项行动,不断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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