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諸葛烤活魚”非彼“诸葛烤渔(鱼)” 餐饮公司商标侵权被判赔偿
因认为东莞市企石兴梅饮食店(以下简称兴梅饮食店)在商业经营中使用的商业标识侵犯商标专用权,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葛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兴梅饮食店、运营平台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兴梅饮食店使用“諸葛烤活魚”的相关行为侵犯了诸葛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二被告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以及合理开支1万元。
原告诸葛公司诉称,诸葛公司是一家集餐饮文化研究、传统膳食开发于一体的现代化餐饮连锁企业,是重庆餐饮龙头企业之一,也是重庆市连锁企业30强。诸葛公司拥有第11089476号“诸葛烤渔”商标和第11731598号“诸葛烤鱼”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的商标权,通过餐饮连锁模式在全球发展加盟连锁和直营连锁,是唯一一家将连锁店开到国外的烤鱼企业,诸葛烤鱼已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美食”。
诸葛公司发现,兴梅饮食店在商业经营中使用的商业标识,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弱化了诸葛公司与涉案商标之间的特定联系性、唯一指向性,减损诸葛公司的商业机会,挤压诸葛公司在特定市场的交易份额,导致诸葛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害。三快公司运营的美团网为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酒店餐饮生活服务大型互联网平台,为兴梅饮食店在网络平台上向不特定群体提供餐饮预订服务,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亦构成侵权。
被告兴梅饮食店辩称,兴梅饮食店注册成立于2010年,一直使用“诸葛烤活魚”的门店招牌,与涉案商标不同且从未听闻涉案商标,亦未模仿诸葛公司的口味、装修和管理模式;兴梅饮食店店铺规模小,经营状态不佳,诸葛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
被告三快公司辩称,“美团网”系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平台,所示信息均来源于商户或消费者编辑,三快公司不参与实际商业行为,亦非交易主体,与被诉侵权行为无关;同时,三快公司未收到过诸葛公司的有效通知,对侵权行为并不知情,不存在主观故意,且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及时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兴梅饮食店的店铺招牌由鱼形图标和“諸葛烤活魚”字样构成,其中“諸葛烤活魚”为招牌中的显著部分,将其与涉案商标的“诸葛烤渔”和“诸葛烤鱼”进行对比,前者使用了繁体字并添加了“活”字,但二者在读音、含义上基本一致,仅字体上存在差异,二者构成近似,且均使用在餐饮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侵害了涉案商标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次,虽然梅饮食店虽然主张其自2010年即开始使用涉案店面招牌,但仅提交了一份2016年的微信朋友圈截图,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关于在先使用适用条件的规定,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构成在先使用。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就会获得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绝对保护,商标权不仅可以自行或许可他人使用,亦可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是,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还存在例外情况,如本案所涉及的在先使用抗辩。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根据该规定可知,构成在先使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时间条件,必须要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且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之前;二是类别条件,必须是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三是商标条件,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具有一定影响力;四是范围条件,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使用商标。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下,在先使用人才可以继续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商标权人可以要求其附加标识来与注册商标相区别。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在先使用人对商标有在先使用的利益,但又要维护商标法下注册商标的权利,综合平衡各方利益,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存在一定例外。但在司法实践中,主张在先使用抗辩,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应形成一定的证据链才能有效证明在先使用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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