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第一批)
自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南充市市场监管系统紧紧围绕国家总局、省局确定的打击重点,结合疫情防控和本地实际,以案件查办为抓手,取得了初步成效,现就其中涉及民生领域查办的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3
蓬安某超市经营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案
案情介绍:2020年11月17日,蓬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四川威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依法对某超市经营的7个批次食品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其中“某白酒(固液法白酒)”所检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汁)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2月10日,该”白酒(固液法白酒)“生产企业四川省某酒业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复检,后经重庆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进行复检,该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初检结论与复检结论一致。经调查核实,当事人2020年8月7日在未查验商品合格报告的情况下,从蓬安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以5元/瓶的价格购进了12瓶白酒(固液法白酒),购进后放在蓬安县某超市内以8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时,当事人已将该批次”白酒(固液法白酒)“销售完毕。当事人购进该批次白酒(固液法白酒)货值金额共计96元,违法所得合计36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蓬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6元;3、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案例5
顺庆查获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系列案
案情介绍:顺庆区市场监管局、顺庆区公安分局通过前期的深挖细查,锁定了辖区内分别位于城区、潆溪街道、芦溪镇共7个销售保健食品的游商走贩,于2021年5月12日进行了收网行动。在杜某某等7人的摊位上,查获了”肾宝片“”美国伟哥“”玛卡生精片“等近一百余种的”保健食品“,现场依法采取了扣押措施。5月19日,顺庆区市场监管局对上述7名当事人经营的产品进行了抽样送检。6月10日,收到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抽样产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
处理结果:杜某等7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顺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于2021年6月25日将杜某等7人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系列案件移交顺庆区公安分局。
案例6
西充某超市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韭菜案
案情介绍:2021年4月19日,西充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黄豆芽、黄瓜、尖椒、韭菜、小白菜、油麦菜、圆白菜、香蕉抽样送检,经四川威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其中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已将上述抽样不合格的韭菜销售完,该批韭菜共购进2.50kg;以5.60元/kg的价格售价,共获销货款14.0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西充县市场监管局责令西充县某生鲜超市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7
仪陇某串串店经营使用以回收油为原料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0年12月16日,仪陇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仪陇县新政镇某串串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涉嫌经营使用以回收油为食品原料经营食品,执法人员依法对用于生产加工回收油的工具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查扣回收油脂86公斤。经调查,该店责任人林某、直接责任人林某某回收客人用餐后的锅底汤料并过滤,再熬制成火锅底油给顾客食用。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使用以回收油为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仪陇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2.吊销《营业执照》;3.负责人林某某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将该案移送仪陇县公安局处理。
案例8
仪陇某店经营未按规定检疫肉类被注销备案证案
案情介绍:2021年2月23日,仪陇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对罗某经营的相关猪副产品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无法现场提供其经营的气腩膘、大板油、猪花油等(共计32袋,685kg)猪副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当事人明知所经营的猪副产品应当经过检验检疫以及执行新冠病毒防控要求,而故意逃避监管,驾驶小型非冷链厢式货车将涉案猪肉制品(货值金额4750元)直接运至当事人门市部卸货。
处理结果:当事人购进相关猪副产品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仪陇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产品32袋(685kg);2.注销备案证;3.食品经营者罗某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4.将该案移送仪陇县公安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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