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组织开展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快准严”理念,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查严办违法案件,加大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一、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郭某某销售添加药品和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物的食品案
根据举报,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管局对郭某某租住的某公寓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扣押“减肥胶囊”共566粒。经查,当事人购进无任何标签、说明书的“减肥胶囊”,以微信转账、寄发快递方式销售上述胶囊,涉案货值1.7万余元。经检测,上述胶囊分别检出西布曲明和呋塞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2021年5月,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本案当事人所售胶囊含有的西布曲明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明令禁止添加的物质;呋塞米属于《中国药典》列明的药品,是一种作用于髓袢的强效利尿药物。上述物质均为“违禁减肥药”的常见添加物。当事人销售含有药品及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物的食品,违法行为隐蔽,危害后果严重,且涉嫌刑事犯罪,必须依法严惩。
二、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山区昱鼎清真食品商行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牛隔膜案
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泰山区昱鼎清真食品商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8箱进口冷冻牛隔膜,当事人未能提供出8箱进口冷冻牛隔膜的进口冷链食品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及随货同行销售单据。经查实,当事人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未经检验检疫,未提前24小时到指定的辖区市场监管所报备、不分区储存、不亮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一)项、《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十二项规定。2021年6月,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冷冻牛隔膜8箱,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疫情期间,冷链食品受关注度高,各冷链食品经营单位要引以为戒。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冷链食品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防止新冠通过冷链、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传播,有效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六、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泉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根据案件线索,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山东泉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存在侵犯“雪花®”“青岛啤酒”、“TSINGTA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权产品是当事人利用回收的旧啤酒瓶生产销售的,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1年7月,德州市市场监管局依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侵权产品,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国家鼓励从社会上回收玻璃瓶等再生资源,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在回收利用再生资源过程中可以侵害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市场监管部门要以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契机,严厉打击“山寨”酒水侵犯商标权的行为,通过严格执法、顶格处罚,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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