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涉爆食品企业请注意!《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9月1日起实施!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2021年8月2日,应急管理部正式发布《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推动工贸企业更好地落实粉尘防爆主体责任,规范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预防和减少粉尘爆炸事故。《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奶粉、淀粉、小麦粉等食品企业应结合《规定》进一步做好粉尘防爆相关工作。以下中国食品安全网对食品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及相关定义、粉尘涉爆企业的主体责任、粉尘防爆相关法规标准等进行了梳理,仅供行业参考。
一、食品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及相关定义
可燃性粉尘是指在大气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纤维或者飞絮。《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中食品相关的重点可燃性粉尘主要有玉米淀粉、大米淀粉、小麦淀粉、果糖粉、果胶酶粉、土豆淀粉、小麦粉、大豆粉、大米粉、奶粉、乳糖粉等。
粉尘爆炸是指可燃性粉尘在爆炸极限范围内,遇到点火源(明火或高温等),火焰瞬间传播于整个混合粉尘空间,反应速度极快,同时释放大量的热,形成很高的温度和很大的压力,系统的能量转化为机械能以及光和热的辐射,具有很强的破坏力。此外,发生粉尘爆炸时,还容易发生二次爆炸。初始爆炸的冲击波将未发生爆炸的沉积粉尘再次扬起,形成粉尘云,并被引燃而发生连续爆炸。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根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率或者持续的时间,可划分为不同危险区域,如20、21、22区。20区应为爆炸性粉尘环境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出现的区域;2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爆炸性粉尘环境可能偶尔出现或故障状态下出现的区域;2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爆炸性粉尘环境一般不可能出现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
二、食品行业粉尘涉爆企业的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规定》进一步明确,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粉尘防爆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规定》对食品行业粉尘涉爆企业的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粉尘清理和处置;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二)开展粉尘防爆教育培训
对涉及粉尘防爆的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等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掌握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如实记录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及考核等情况,纳入员工教育和培训档案。
(三)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为粉尘作业岗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四)建立安全风险清单
定期辨识粉尘云、点燃源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并根据粉尘爆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确定有关危险场所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及时维护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等发生变更的,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在粉尘爆炸较大危险因素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和岗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于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可参考《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GB/T 2893.1-2013)、《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5部分:安全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GB/T 2893.5-2020)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六)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
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结合粉尘爆炸风险管控措施,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排查事项、具体内容、排查周期及责任人员,及时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七)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以下情形构成《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7、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8、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八)加强源头管控
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方案中明确粉尘防爆的相关内容。
(九)加强作业现场管理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涉及淀粉等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设施设备,采用惰化、抑爆、阻爆、泄爆等措施防止粉尘爆炸,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和条件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规定》进一步规定,粉尘涉爆企业建(构)筑物的结构布局、安全距离、除尘系统防爆措施、典型工艺、安全设备、粉尘清理处置、检修维修、外包作业等重点环节的技术保障要求需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
三、粉尘防爆相关法规标准
法规标准名称
法规文号/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第70号
2002-06-29
2002-11-01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应急管理部令 第6号
2021-08-02
2021-09-01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6号
2014-01-03
2014-03-0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2017-11-30
2017-11-3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和《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
2015-08-25
2015-08-25
粉尘防爆术语
GB/T 15604-2008
2008-12-15
2009-10-01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5577-2018
2018-11-19
2019-06-01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T 15605-2008
2008-12-15
2009-10-0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T 17919-2008
2008-12-15
2009-10-01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58-2014
2014-01-29
2014-10-01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7440-2008
2008-12-11
2009-10-01
港口散粮装卸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7918-2008
2008-12-11
2009-10-01
粮食立筒仓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AQ 4229-2013
2013-06-08
2013-10-01
粮食平房仓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AQ 4230-2013
2018-06-08
2018-10-01
小结:
粉尘爆炸具有超强的破坏性,容易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淀粉、小麦粉、奶粉等生产企业应高度重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落实相关主体责任,做好粉尘防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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