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种子商品化发展迅速,但是一些种子经营供应商为片面追求利益而忽视种子质量,一些不法种子经销商掺杂使假、坑农害农事件屡屡发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农业生产秩序,致使广大农民种植户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颁布实施后,我乡的两杂种子经营由过去的乡农科站独家经营到现在市场的放开经营,种子经营业户由过去的一个乡镇一家发展到一个乡镇5—6家。经营品种的数量由过去较为单一的几个品种发展到现在近百个品种,农民在选购种子上存在畏惧心里,不知道该如何选购放心种子。我从我推广杂交种种子近20年的经验看,觉得有必要在这里跟大家做共同的探讨:首先我们应该先认识什么是假种子和劣种子?假种子是指种子经营者在提供种子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种子使用者,向种子使用者销售的不具备真实性的种子。《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假种子的范围。该款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者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如果种子经营者将种子类别为常规种的标注为杂交种,大田用种标注为原种,原种标注为育种家种子;常规种标注为杂交种,三级种标注为一级种,一般品种标注为主要推广品种,在农村繁殖的种子标注为良种场生产,耐病标注为抗病,晚熟标注为早熟,中产标注为高产,劣质标注为优质,不使用批准的名称等等。上列采用虚假广告等欺诈行为销售的种子,均为假种子。其次是劣种子。劣种子是指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即承诺标准的种子为劣种子。《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规定,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质量指标。质量指标是指生产商承诺的质量指标,按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指标标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某些作物种子质量有其他指标要求的,应当加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强制标准的,生产商生产的种子的质量指标必须优于或者等于但不得低于该标准。国家鼓励生产商生产的种子的质量指标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商用种子标签标注的方式承诺其种子质量指标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生产商生产的种子质量必须符合该质量指标。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种子,即使符合国家标准,也属于劣种子。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种子,因其违反了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能造成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所以是劣种子。第三是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绝收。是指种子使用者使用种子经营者提供的种子,选择适宜的环境条件播种,采取良好的栽培措施进行田间管理,农作物在发芽出苗期和苗期以及整个营养生长阶段的生长、发育都正常,仅仅由于生殖生长阶段出现异常,导致农作物没有收获。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绝收,种子经营者应当赔偿种子使用者的可得利益损失。依据农业部的有关解释,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的该作物当年的产量与前三年平均产量的减产部分。其中,前三年平均产量应按所在乡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单产(以县统计局统计数据为依据)来确定。杂交种则应该按该乡作物杂交种前三年平均单产确定;该作物收获物的单价以县物价局公布的价格为依据。可得利益损失计算公式为:可得利益损失=(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单产-受损失地块的实际单产)×受损失面积×单价。由于绝收时受损失地块的实际单产为零,所以其可得利益损失=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单产×受损失面积×单价。
综上所述种子使用者在购种子过程中及种子质量出现问题后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 慎重地选择种子经营户
首先,在购种子前要了解清楚各家种子经销商的商业信誉,一定要选择信誉高的商家。其次要亲自看该种子经营业户有没有县种子管理站签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昭通市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看经营范围与执照上记载是否相符。第三要选择经济实力强,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业户,一旦出现种子质量问题有赔偿能力。第四,选择能够告知种子特征特性和栽培技术要点的经营单位,使良种能够得到良法配套。第五,购种不要盲目听信广告宣传和经营者的口头承诺,不要贪图便宜购买价格低廉的假种子。
二、 购买带有包装的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明文规定:销售的种子必须要经过加工、分级、包装并带有内外标识,散装种子虽然在价格上可能便宜一些,但最容易被不法种子经营者掺杂使假,并且在种子出现事故后因你没有任何的标识证明,所以追偿起来也有许多麻烦和困难,故此告诫种子种植户千万别贪图便宜而吃大亏。
三、购买已通过省级以上审定通过的种子
种子使用者在购种子过程中,一定要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选择与之相适应的品种。但有的种子经营业户经营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这些品种在生产上表现不稳定,且受气候条件影响较大,容易造成大面积减产。而通过审定的品种经过几年试验,在产量、抗倒、抗逆性上超过当地主栽品种,在生产上应用不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如果种子使用者不太清楚此类问题的应向当地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咨询。
四、购种时应索要发票(或单据),并要保管好发票(或单据)、包装物及标签。
发票是证明购买者购买商品的重要证据,索要发票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拿到发票时一定要看清发票上的记载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种子市场放开后,种子的来源渠道广范围宽,如购买时购种户不向种子经销商索要发票(或单据),就无法证明是谁家(公司)的种子出问题,无发票(或单据)在处理种子案件理赔中是不予支持的。为维护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特提醒购种户在购买种子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购买时一定要向种子经销商索要购种发票(或单据);(2)妥善保存好购种发票(或单据)包装物及标签等证明种子来源的物证;(3)按要求保管和使用种子,购种发票(或单据)、包装物和标签要保存到该作物的一个生长周期。
五、做发芽试验、保管好种子及种子样品
种子使用者把种子选购回家后,要随机抽取少量种子做发芽试验。有条件的在家里做,如果出芽率低于标准要尽早找种子经销商换种子,发芽率高的种子要放在通风透光的地方防止被老鼠偷吃及发生霉变。
六、种子质量出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明确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种子管理工作,是种子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当种子出现纠纷后种子使用者应及时向上述部门投诉,不要错过最佳投诉时期。上述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到田间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鉴定,一旦发现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出苗率低、杂株率高及假种子造成减产等损失时,签字形成专家组鉴定意见并对其结果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保护现场、方便鉴定
种子质量出现问题时,若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否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或与种子经营者承诺不符的,或与种子标签记载不符的要抓紧时间向出售种子单位索赔。如种子经营单位不承认因种子原因造成损失,这就要通过种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田间现场鉴定,来判断种子是否存在问题。如果不保护好现场或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就不能进行田间现场鉴定,也就可能因证据不充分得不到应得的索赔。因此保护好现场是非常重要的。
八、依法维权、抓紧索赔
索赔有一定时效,超过诉讼时效得不到索赔。若专家鉴定结果充分证明是因种子质量问题而造成损失的,可以通过种子管理机构、工商、消费者协会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题就会得到圆满解决。
本文:探讨种植户购买杂交种出现种子质量时如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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