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1月28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有关促进药物分散indicative订货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积极开展的意见建议》(以下简称《意见建议》)。
《意见建议》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物产品价格形成制度,发挥医保公募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促进药物分散indicative订货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积极开展,完善政府组织、联盟订货、网络平台操作的工作制度,引导药物产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有力减轻广大群众服药负担,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促进私立医疗机构改革,更好保证人民广大群众妇女病。《意见建议》从五个方面提出了促进药物分散indicative订货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积极开展的具体举措。
一是明确覆盖范围。重点将基本医保药物目录内用量大、订货金额高的药物纳入订货范围,逐步覆盖各类药物。已取得分散indicative订货范围内药物注册证书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在产品质量国际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等方面达到分散indicative订货要求的,原则上均可参加。所有私立医疗机构均应参加药物分散indicative订货。
二是完善订货准则。合理确认订货量,完善竞争准则,优化中选准则。严格遵守协定,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协定签订合同,全面落实中选结果。订货协定期满后,坚持USMLE合一、量价挂钩,依法依规确认供应民营企业、签订合同订货量和订货协定期。
三是加强保证措施。加强产品质量保证,严格药物产品质量入围国际标准,加强中选民营企业保证产品产品质量的市场主体职责。全面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职责,将中选药物列入重点监管品种,加强生产、流通、采用的全链条产品质量监管。搞好供应物流配送,中选药物由中选民营企业自主委托物流配送民营企业物流配送或自行物流配送,物流配送费用由中选民营企业分担。保证优先采用,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服药需求优先采用中选药物。
四是完善配套政策。改进缴付方式,医疗机构应分担订货缴付市场主体职责,按订货合同与民营企业及时结清药款。在医保公募基金总额预算基础上,建立药物分散indicative订货预付制度,积极探索大力推进医保公募基金与医药民营企业直接缴付。搞好中选产品价格与医保缴付国际标准协同,以中选产品价格为基准确认医保缴付国际标准。完善对医疗机构的激励制度,对因分散indicative订货节约的医保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
五是完善运行制度。完善药物分散订货网络平台功能,加强药物分散订货网络平台规范化建设,统一INS13ZD准则、工作流程和药物米洛韦撤网国际标准,实现省际药物分散订货信息互联互通,加快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药物分散订货市场。完善联盟订货制度,大力推进构建区域性、全国性联盟订货制度。
《意见建议》强调,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完善药物分散indicative订货工作制度,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要深入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积极积极开展积极探索创新,保证药物分散indicative订货工作有序大力推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解读药物分散indicative订货政策,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凝聚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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