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转变(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更进一步深化税赋征管改革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职能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全面落实。
《关于更进一步深化税赋征管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
近年来,我国税赋管理制度改革逐渐深化,税赋征管体制持续优化,征税服务和税赋稽查的规范性、便捷性、精确性逐渐提升。为深入大力推进税赋应用领域领域“放管服”改革,健全税赋监管管理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很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现就更进一步深化税赋征管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性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税赋征管管理制度改革,狠抓建设以服务税款交费人为中心、以收据数字化改革为突破口、以税赋大信息为驱动力的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领域效能的智慧税赋,深入大力推进精确稽查、精细服务、精确监管、精诚共治,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充分发挥税赋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促进作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秉持党的全面性领导,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全面落实到位;秉持司法机关奖优罚劣,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逐渐优化税赋稽查方式,狠抓提升税赋法治化水平;秉持为民便民,更进一步健全利企便民服务措施,很好满足税款交费人合理需求;秉持问题导向,狠抓补短板强弱项,切实解决税赋征管中的突出问题;秉持改革创新,深化税赋应用领域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税赋稽查、服务、监管的理念和方式手段等全方位变革;秉持系统观念,统筹大力推进各项改革措施,整体性集成式提升税赋治理效能。
(三)主要目标。到2022年,在税赋稽查规范性、税收服务便捷性、税赋监管精确性上取得重要进展。到2023年,基本上投入使用“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赋稽查新管理体系,同时实现从经验式稽查向科学精确稽查转型;基本上投入使用“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收服务新管理体系,同时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化、个性化服务转型;基本上投入使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上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赋监管新管理体系,同时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奖优罚劣”分类精确监管转型。到2025年,深化税赋征管管理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基本上投入使用功能强大的智慧税赋,形成国内一流的智能化化行政应用领域系统,全方位提高税赋稽查、服务、监管能力。
二、全面性大力推进税赋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化改造
(四)加快大力推进智慧税赋建设。充分运用大信息、云计算、人工智能化、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狠抓大力推进内外部征税信息汇聚联通、线上线下有机贯通,驱动税赋稽查、服务、监管管理制度创新和业务变革,更进一步优化组织管理体系和资源配置。2022年基本上同时实现法人税收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收信息“一人式”智能化归集,2023年基本上同时实现税赋机关信息“一局式”、税赋人员信息“一员式”智能化归集,深入大力推进对税款交费人犯罪行为的自动分析管理、对税赋人员履责的全过程自控考核考评、对税赋决策信息和任务的自主分类推送。2025年同时实现税赋稽查、服务、监管与大信息智能化化应用领域深度融合、高效联动、全面性升级。
(五)稳步实施收据数字化改革。2021年投入使用全国统一的电子收据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税款提供电子收据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制定出台电子收据国家标准,有序大力推进铁路、民航等应用领域领域收据数字化,2025年基本上同时实现收据全应用领域领域、全环节、全要素数字化,狠抓降低管理制度性交易成本。
(六)深化税赋大信息共享应用领域。探索区块链技术在社会保险费征收、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应用领域,并持续拓展在促进征税涉费信息共享等应用领域领域的应用领域。逐渐健全税赋大信息云平台,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持续大力推进与国家及有关职能部门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2025年投入使用税赋职能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常态化、管理制度化信息共享协调制度,司法机关保障征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健全征税涉费信息对外提供制度,打造规模大、类型多、价值高、颗粒度细的税赋大信息,高效发挥信息要素驱动促进作用。健全税赋大信息安全治理管理体系和管理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建设,常态化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确保信息全生命周期安全。加强智能化化税赋大信息分析,逐渐加强税赋大信息在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管理等应用领域领域的深层次应用领域。
三、逐渐健全税赋稽查管理制度和制度
(七)健全税收法规管理制度。全面性全面落实税赋法定原则,加快大力推进将现行税赋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健全现代税赋管理制度,很好发挥税赋促进作用,促进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推动修订税赋征收管理法、反洗钱法、收据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加强非税赋入管理法制化建设。
(八)严格规范税赋稽查犯罪行为。秉持司法机关依规征税赋费,做到应收尽收。同时,坚决防止全面落实税收政策优惠不到位、征收“过头税收”及对税赋工作进行不当行政干预等犯罪行为。全面性全面落实行政稽查公示、稽查全过程记录、重大稽查决定法制审核管理制度,大力推进稽查信息网上录入、稽查程序网上流转、稽查活动网上监督、稽查结果网上查询,2023年基本上投入使用税赋稽查质量智能化控制管理体系。逐渐健全税赋稽查及税收服务相关工作规范,持续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制度。
(九)逐渐提升税赋稽查精确度。创新行政稽查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稽查方式,让稽查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稽查。准确把握一般征税违法与征税犯罪的界限,做到司法机关处置、罚当其责。在税赋稽查应用领域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管理制度。秉持包容审慎原则,积极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以问题为导向健全税赋稽查,促进司法机关征税和公平竞争。
(十)加强税赋稽查区域协同。大力推进区域间税赋稽查标准统一,同时实现稽查信息互通、稽查结果互认,很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简化民营企业征税涉费事宜跨省迁移登记程序,2022年基本上同时实现资质异地共认。持续扩大跨省经营民营企业全国通办征税涉费事宜范围,2025年基本上同时实现全国通办。
(十一)加强税赋稽查内部控制和监督。2022年基本上构建起全面性覆盖、全程防控、全员有责的税赋稽查风险信息化内控监督管理体系,将税赋稽查风险防范措施嵌入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实现事前预警、事中阻断、事后追责。加强内外部审计监督和重大税赋违法案件“一案双查”,逐渐健全对税赋稽查犯罪行为的常态化、精确化、制度化监督。
四、大力推行优质高效智能化税收服务
(十二)确保税收政策优惠直达快享。2021年同时实现征管操作办法与税收政策优惠同步发布、同步解读,增强政策全面落实的及时性、确定性、一致性。更进一步精简享受政策优惠登记流程和手续,持续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确保便利操作、快速享受、有效监管。2022年同时实现司法机关运用大信息精确推送政策优惠信息,促进市场主体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十三)切实减轻业务办理交费负担。积极通过信息管理系统采集信息,加强职能部门间信息共享,狠抓减少税款交费人重复报送。全面性推行税赋证明事宜告知承诺制,拓展容缺登记事宜,持续扩大征税资料由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的范围。
(十四)全面性改进业务办理交费方式。2021年基本上同时实现民营企业税收事宜能网上登记,个人税收事宜能掌上登记。2022年投入使用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赋局,逐渐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业务办理交费服务。逐步改变以表单为载体的传统申报模式,2023年基本上同时实现信息管理系统自动提取信息、自动计算税额、自动预填申报,税款交费人确认或补正后即可线上提交。
(十五)持续压减征税交费次数和时间。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大力大力推进税(费)种综合申报,司法机关简并部分税种征期,减少申报次数和时间。扩大职能部门间信息共享范围,加快民营企业出口退税事宜全环节登记速度,2022年税赋职能部门登记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对高信用风险级别民营企业更进一步缩短登记时间。
(十六)积极推行智能化型个性化服务。全面性改造提升12366税收服务平台,加快推动向以24小时智能化咨询为主转型,2022年基本上同时实现全国咨询“一线通答”。运用税赋大信息智能化分析识别税款交费人的实际体验、个性需求等,精确提供线上服务。持续优化线下服务,很好满足特殊人员、特殊事宜的服务需求。
(十七)维护税款交费人合法权益。健全税款交费人权利救济和税收争议解决制度,畅通诉求有效收集、快速响应和及时反馈渠道。探索实施大民营企业税赋事先裁定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健全税款交费人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司法机关加强税收信息查询权限和留痕等管理,严格保护税款交费人及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严防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等。税赋机关和税赋人员违反有关法规规定、因疏于监管造成重大损失的,司法机关严肃追究责任。
五、精确实施税赋监管
(十八)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制度。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征税信用风险在社会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基础性促进作用。建立健全征税交费信用风险评价管理制度,对征税交费信用风险高的市场主体给予更多便利。在全面性推行实名业务办理交费管理制度基础上,实行税款交费人动态信用风险等级分类和智能化化风险监管,既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躲避税,又避免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健全以“信息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司法机关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收服务与监管管理体系。司法机关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收服务与监管。
(十九)加强重点应用领域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对躲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根据税赋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赋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躲避税犯罪行为,加强预防性管理制度建设,加大司法机关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
(二十)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征税违法犯罪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税赋大信息促进作用,依托税赋网络可信身份管理体系对收据开具、使用等进行全环节即时验证和监控,同时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犯罪行为惩处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精确防范转型。健全违法查处管理体系,充分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多元信息汇聚功能,精确有效打击“假民营企业”虚开收据、“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税收优惠等犯罪行为,保障国家税赋安全。对重大征税违法犯罪案件,司法机关从严查处曝光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民营企业和个人信用风险记录,共享至全国信用风险信息平台。
六、持续深化拓展税赋共治格局
(二十一)加强职能部门协作。大力大力推进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信息化,通过电子收据与财政支付、金融支付和各类单位财务核算系统、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系统的衔接,加快大力推进电子收据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持续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小微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强情报交换、信息通报和稽查联动,积极大力推进跨职能部门协同监管。
(二十二)加强社会协同。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促进作用,支持第三方按市场化原则为税款提供个性化服务,加强对征税中介组织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大力开展税收法规的普及宣传,持续深化青少年税赋法治教育,发挥税法宣传教育的预防和引导促进作用,在全社会营造诚信征税的浓厚氛围。
(二十三)加强税赋司法保障。公安职能部门要加强征税犯罪案件查办工作力量,做实健全公安派驻税赋联络制度。实行警税双方管理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更进一步畅通行政稽查与刑事稽查衔接工作制度。检察机关发现负有税赋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不司法机关履责的,应司法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健全征税司法解释,明晰司法裁判标准。
(二十四)加强国际税赋合作。深度参与数字经济等应用领域领域的国际税赋规则和标准制定,持续推动全球税赋治理管理体系建设。全面落实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严厉打击国际躲避税,保护外资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税赋利益。逐渐健全“一带一路”税赋征管合作制度,支持发展中国家提高税赋征管能力。更进一步扩大和健全税赋协定网络,加大跨境征税争议案件协商力度,实施好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为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提供支撑。
七、加强税赋组织保障
(二十五)优化征管职责和力量。加强市县税赋机构在日常性服务、征税涉费事宜登记和风险应对等方面的职责,适当上移全局性、复杂性税收服务和管理职责。逐渐优化业务流程,合理划分业务边界,科学界定岗位职责,建立健全闭环管理制度。加大人力资源向风险管理、税收分析、大信息应用领域等应用领域领域倾斜力度,增强税赋稽查稽查力量。
(二十六)加强征管能力建设。秉持更高标准、更高要求,狠抓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税赋稽查队伍,加大税赋领军人才和各层次骨干人才培养力度。高质量建设和应用领域学习兴税平台,促进学习日常化、工作学习化。
(二十七)改进提升绩效考评。在同时实现税赋稽查、税收服务、税赋监管犯罪行为全过程记录和数字化智能化归集基础上,推动绩效管理渗入业务流程、融入岗责管理体系、嵌入信息管理系统,对税赋稽查等实施自动化考评,将法治素养和司法机关履职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促进工作质效持续提升。
八、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税赋总局要牵头组织实施,积极研究解决工作大力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协调沟通,抓好贯彻全面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税赋系统实行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的要求,在司法机关依规征税赋费、全面落实减税降费、大力推进税赋共治、加强司法保障、深化信息共享、加强税法普及、加强经费保障等方面提供支持。
(二十九)加强跟踪问效。在税赋应用领域领域深入推行“好差评”管理制度,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总结,减轻基层负担,促进稽查方式持续优化、征管效能持续提升。
(三十)加强宣传引导。税赋总局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准确解读便民利企政策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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