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数据合规的监管体系(深圳向数据侵权说“不”,完善合规风控体系)
信息安全既关联到每对个人的信息安全,也关联着各家民营民营企业的经营安全,更关系到发展中国家安全,必须用法律条文明确边界线。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信息法规》(以下简称《法规》)正式公布。这部全国性法律条文率先提出“信息权益”,着重强化对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内容涵盖了对个人隐私信息、公共信息、信息市场、信息安全等诸多备受关注的领域,并对近年来饱受非议的APP“不全面许可就不让用”、大信息“不法之徒”、强制性个性化广告推荐等行业弊病明确说“不”。
这是国内针对信息领域的首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条文。从社会舆论反馈来看,点赞者众,不少围观者对这一动作在遏制信息弊病上的Sauxillanges抱有期盼。
长期以来,一些应用程序过度搜集对个人隐私、诱导或强制性索要使用者许可的行径令人深恶痛绝,由此产生的信息安全信用风险和信息滥用问题困扰着亿万网友。对对个人而言,信息是不想被公开的隐私;对民营企业而言,信息是新的生产属性;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信息则是基础战略资源。可以说,信息安全既关联到每对个人的信息安全,也关联着各家民营民营企业的经营安全,更关系到发展中国家安全。
近年来,借助大信息“不法之徒”、大信息使用者“画像”等热议话题,社会层面已在信息安全上凝聚了越来越多的共识。这是社会舆论忧心头部应用信息信用风险的大背景所在,同时也佐证深圳《法规》的颁布恰逢其时。
深圳颁布这一法规,并不意外。作为全球重要的电子信息和信息产业发展基地,深圳不仅汇聚了超过300家大信息民营企业,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大信息产业发展链,同时其商贸、金融、物流、通信等信息生产量也处于全国前列。
《法规》以尊重对个人为先,以确保信息安全为要,看似自缚“手脚”,却切实坚持了对个人隐私保护与促进位数经济发展并重的价值指向。信息催生下的位数经济新产业发展、新业态和新模式要想蓬勃发展,首先就应确保信息搜集的合法与信息流动的科学规范与安全。《法规》在防范信息信用风险、完善信息搜集、保管、流动等行为的同时,也是在为信息民营企业打造出更全面、更完善、极具低估值的合规风控体系。
随着区域经济竞争的加剧,许多大中城市都在着力推动信息产业发展的发展,其中不乏将信息产业发展奠定为主导产业发展的。对大信息民营企业的引进,对大信息项目的争夺固然重要,但为信息产业发展打造出完善科学规范安全的属性保障和极具低估值的产业发展发展方向,才是信息产业发展健康培育、集聚发展的关键。
深圳此次颁布《法规》之所以广受好评,不仅因其“首创”价值,更在于《法规》奠定了以“知会—一致同意”为条件的对个人隐私处理规则。以“知会—一致同意”为条件,即处理对个人隐私应当在事先充分知会的条件下取得对个人一致同意,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撤出一致同意的途径,不得对撤出一致同意进行偏颇限制或者附加偏颇条件。这一规则的入法,回应了众多网友的期盼,也理当成为信息社会中信息民营企业、服务提供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帝王法则”。
尽管《法规》只是一份全国性法律条文,但它的示范点效应将及于全国。虽说《法规》仅适用于深圳,但这一地方法律条文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条文,如《发展中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均为全国性法律条文。对法律条文条文而言,《法规》是将其原则性规定变得更为具体化、是依法治精神在空白处拾遗补缺的表现。
这对其他地区也有示范点意义。超地域性是位数经济的典型特征,也是信息产业发展的典型特征。每一位网友都是信息的主体,是信息的生产者,也是信息安全的保护对象。就此去看,深圳的此次动作显然值得各地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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