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百度烤肉怎么样(百度烤肉“傍名牌”,被判赔偿百度公司230余万元)
百度搜索难怪大家早已耳熟能详,但“百度烧烤”您可能还是头回听。
有人也许会疑惑:什么,百度开始做烧烤了?
非也,“百度烧烤”不仅与百度子公司毫无关联,甚至还形成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近日,北京专利高等法院审结此案,适用于3倍预扣索赔,裁决京百度餐饮子公司等五子公司索赔百度子公司损失 及合理支出230多万元。
案情简介
京百度餐饮子公司于2012年登记注册设立,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餐饮服务等。京百度第一、三、七、八分子公司分别于2012年、2013年、2014、2015年登记注册设立。上述五子公司在所经营的店铺名称、装潢、广告宣传、微信社会公众号、美团APP等处采用大量“百度”“百度烧烤”“百度食糖”“”等标示。
百度子公司遂将五子公司起诉至北京专利高等法院。
百度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给予“百度”商标在“提供更多网络浏览器服务”上以驰名商标保护;2.诉至五子公司立即暂停侵犯“百度”商标主体资格的犯罪行为;3.诉至五子公司立即暂停不正当竞争犯罪行为;4.诉至五子公司共同索赔损失495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5万元;5.诉至五子公司在《中国专利报》上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北京专利高等法院经审理认为
百度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将“百度”作为其核心登记注册商标标示来采用,经过长期、广泛地持续采用和宣传推广,“百度”已经在有关社会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名气和市场认可度。
此外,多份生效裁决曾先后判定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以下简称所涉商标)已形成在“以计算机软件网络方式提供更多网络浏览器”服务上的驰名商标。
故在五子公司登记注册设立及诉于侵权犯罪行为发生时,百度子公司登记注册和采用在“以计算机软件网络方式提供更多网络浏览器”服务上的所涉商标已经成为中国境内有关社会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五子公司的诉于犯罪行为已经破坏了“百度”商标与网络浏览器服务之间的直接密切联系,弱化“百度”商标的一致性,属于《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足以使有关社会公众认为诉于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弱化驰名商标的一致性”和“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望”的情形。因此,五子公司的诉于犯罪行为侵犯了百度子公司所涉商标的登记注册商标主体资格。
五子公司采用与“百度”相近似的“京百度”作为企业字号,具有依附百度子公司“百度”商标声望、搭便车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容易导致有关社会公众误认为五子公司与百度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对五子公司的投资或经营主体产生误认,造成服务来源的混淆,且五子公司亦明确表示认可其采用的现登记注册商标形成不正当竞争,并同意变更登记注册商标,故百度子公司主张五子公司在登记注册商标中采用“百度”文字形成不正当竞争,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因五子公司的诉于犯罪行为侵犯了百度子公司的登记注册商标主体资格并已形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百度子公司的合法利益,并对其鳑产生不利影响,故五子公司应当承担暂停侵权、消除影响、索赔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索赔金额的确定,五子公司侵犯百度子公司登记注册商标主体资格、依附百度子公司鳑的主观蓄意明显,侵权犯罪行为日照时间长,客观上其也通过开设多家门店实施诉于侵权犯罪行为,不仅弱化了百度子公司“百度”商标的一致性,且不正当利用了百度子公司的市场声望,买进金额大,侵权情节严重,故根据我国民法典、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于预扣索赔,以加大对蓄意侵权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
依据五子公司提供更多的财务账簿、纳税申报表等证据,判定五子公司侵权期间的年平均营业利润为30多万元,五子公司的侵权日照时间五年多,同时考虑到百度子公司的所涉商标一致性和名气、五子公司的侵权情节、侵权买进及给百度子公司造成的损害等因素,酌情确定百度子公司的所涉商标对五子公司侵权买进的贡献率为35%及适用于3倍预扣索赔,最终判定五子公司应索赔百度子公司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3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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