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在饭店自己不小心烫伤谁负责(两岁孩童火锅店内被热水烫伤,法院这样判)
因公共场所安全隐患、子女看管失当导致未成年人伤势的事例频发。近日,开州高等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生存权、身体权、生存权纷争,直接原因是一位案发时仅四岁的未成年人被火锅店内的开水烧伤!让人触目惊心!
案情回顾
幼儿周某随双亲到开州区某时火锅店吃饭,因该店将一个器皿开水的桶置放于存放碗碟用餐通道处,周某一个人行至该处不慎踩入脸盆被烧伤,随后,周某先后被送到开州区人民医院和重庆西南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餐馆经营户垫付了部分治疗费用,出院时周某被诊断为深二度烧伤,事后周某子女将该餐馆、餐馆经营户和担保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至开州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审理
庭审中原告的子女与原告各执一词,原告的子女认为原告经营的餐馆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在食客用餐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确保权利,应分担该案的全部索赔职责;原告则认为原告的子女在出现交通事故之前放任原告一个人在餐馆里面随意玩耍,且出现交通事故后原告子女处理措施失当,这才造成了原告烧伤后,衣服与皮肤粘连的严重后果,理应分担相应职责。
图片来源:摄图网开州高等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原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是否违反安全确保权利;二、关于原告各项经济损失金额的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林蝠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户、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确保权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分担侵权行为职责。”
该案中,某时餐馆作为餐饮经营主体应充分确保顾客的人身安全,且其将无盖的开脸盆置放在顾客需要经常过往之处,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未安排工作人员看管,就是对于成年人亦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何况原告这种未成年人。开州区某时餐馆及其经营户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确保权利致使周某在店内被烧伤,应分担相应的侵权行为职责。
原告某时餐馆投保了公众职责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高等法院判定担保公司应按照案涉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职责范围内分担索赔职责;不足部分由原告某时餐馆和餐馆经营户分担70%的索赔职责;其余经济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
综上所述,开州高等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某时担保公司索赔周某因本次纷争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8580.16元,原告某时餐馆、餐馆经营户分担索赔500元,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双亲出门在外不能只顾着自己,一定要加强对孩子的看管,用心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商家要定期排查安全隐患,正确履行公共场所安全确保权利,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危险,不然须为其未履行权利分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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