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有几家南京大牌档(南京大牌档打赢两宗商标权官司,各地“大牌档”是否都要改名?)
南京明星档取得胜利了它在安徽的两起商标官司。
2022年7月11日和8月31日,合肥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先后在三份起诉书中判决南京明星档的所有者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大惠)胜诉。
南京明星档 微博@南京明星档 图高等法院要求各被告更改企业中文名称,不得采用“明星档”铭牌,同时赔偿大惠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分别为20万元和3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势不可挡新闻此前报道,全国范围内,工商部门登记在册含“明星档”铭牌的餐饮企业有400余家,包括“明星档”的发源地粤语区。该案的判决结果可能影响到这些企业与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
起诉书指出,被告采用“明星档”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起诉书未正面回应“明星档”与否为通用型中文名称的争议。
起诉书下达后,势不可挡新闻了解到,其中一家被告已经提起上诉,另一家亦表态将上诉。
高等法院:被告采用“明星档”商标构成侵权行为(2022)皖01民初186号起诉书的被告为巢州明星档饭店的门店和实际经营户,(2022)皖01民初496号起诉书的被告为合淝明星档的门店和实际经营户,以下统称为被告。
除了支付共50万元赔偿,高等法院要求各被告停止侵害被告大惠公司各注册商标主体资格,同时要求被告停止在其企业中文名称中采用“明星档”铭牌。
针对商标侵权行为问题,高等法院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第三条首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主体资格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货品上采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是在同一种货品上采用与其注册商标对数的商标,容易导致混为一谈的,均属侵害注册商标主体资格的行为。
起诉书同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说明了商标相同或是对数的标准。
高等法院指出,商标是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的货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同类或是类似货品或服务相区别而采用的标记。商标的首要机能即辨识机能,用于区分货品和服务的来源及提供者。因此,一致性是商标的本质属性。
而商标的一致性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固有一致性。商标在创设过程中,因其读音、图形及文字组合形成的区别,其他货品或是服务提供者的辨识性。二是获得一致性,商标经过长期采用和宣传后形成知名度。消费者据此将商标指代特定货品或服务。因此,在注册商标主体资格侵权行为与否的判断上,不仅要比较有关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等构成要素上的对数性,还要综合考虑有关商标的一致性、双方经营状况、商标实际采用情况等因素,判断与否足以造成消费者对货品或服务的混为一谈。
高等法院指出,该案中,南京大惠提供的证据能够断定其主张保护的第3008805号商标、第10887721号商标、第17276085号商标,经过其长期采用宣传,获得一定一致性和影响力,具有商标的辨识机能。
高等法院的逻辑是被告已经取得“明星档”系列商标,他人采用“明星档”即为侵权行为。高等法院同时指出,南京大惠“明星档”系列商标具有辨识机能是其长期采用宣传的结果。
高等法院指出,各被告的经营范围与涉案商标核准的范围相同,且其在线下门店、线上平台采用的“明星档”,被控侵权行为标示能起到辨识货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商标性采用。经比对,上述被控侵权行为标示与涉案商标对数易引起消费者关于货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为一谈。各被告未经被告许可采用上述被控侵权行为标示的行为,属侵害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主体资格的侵权行为行为。
“巢州明星档”两店已更名在(2022)皖01民初186号起诉书中,高等法院指出,巢南直隶酒家、溪味坊酒家、巢州明星档三店实施了被控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首款的明确规定,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安徽溪味坊公司作为品牌的运营商,实际参与了巢南直隶酒家、溪味坊酒家、巢州明星档商店的经营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其亦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起诉书称,鉴于巢南直隶酒家、溪味坊酒家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已对原企业中文名称进行了更改,故二被告无需再承担更改企业中文名称的责任。
势不可挡新闻记者了解到,巢州明星档原有3个门店,目前有2家门店仍在经营。原“巢州明星档总店”更名为“巢南直隶酒家”,原“巢州明星档2店”更名为“溪味坊酒家”。
在(2022)皖01民初496号起诉书,高等法院同样要求各被告更改企业中文名称,不得含“明星档”铭牌。
对于中文名称中含“明星档”的400余家企业来说,它们未来与否需要更改企业中文名称,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南京大惠的维权意愿。截至发稿时,该企业没有接受势不可挡新闻记者采访。
“明星档”是行业通用型中文名称吗?势不可挡新闻此前报道,《版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辨识。《版权法》第十一条首款明确规定,仅有本货品的通用型中文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因此该案引发关注的焦点之一,是“明星档”与否属通用型中文名称。
被告指出,“明星档”非通用型中文名称。
被告抗辩,《通用型规范汉字词典》《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新华词典》等中国大陆出版的权威词典、词典有关内容摘页,断定这些中国大陆出版的权威词典、词典中无明星档条目说明,“明星档”并非词典收入的通用型中文名称。
被告抗辩,香港小学学习字词表、教育部国语词典简编本等香港、台湾地区专业机构编撰的词典、词典有关内容摘页,断定香港、台湾地区官方机构及高校等专业机构编撰的词典、词典中无“明星档”条目说明。在香港、台湾等采用繁体字的地区,“明星档”也不是权威词典收录于的通用型中文名称。
被告还抗辩,北京大学中国语言学研究中心CCL计算机程序检索结果截图,断定北京大学中国语言学研究中心的CCL计算机程序有专业机构开发、维护,属权威计算机程序。该计算机程序没有收录于“明星档”条目,而收录于了大量“大排档”条目,断定权威计算机程序并未将“明星档”作为通用型词汇收录于。
根据我国《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的明确规定,通用型中文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明确规定的或是约定俗成的货品的中文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成。
被告指出,“明星档”属约定俗成的通用型中文名称,在行业内被公众广泛采用,显然不具有区别不同生产者和经营户的货品或是服务的机能。
被告称,“明星档”起源于早期香港政府发给明星档经营的牌照比当时发给一般小贩的为大,并需悬挂在当眼地方。于是拥有这个明星照的档,就被称为“明星档”。由于“排”跟“牌”同音,很多人以为“明星档”是因在街上排列而得名,误称为“大排档”。
被告抗辩,根据《简明香港方言词典》,明星档是指“闹市路边摆设的熟食或衣服、杂货摊(香港地方特色之一)”,《语言文字规范书册》记载,“大排档是指设在路边或广场上的成列的售货摊位(多为餐饮摊位)。原称明星档,由于牌与排同音,遂写作大排档”。《香港话普通话对照词典》记载,明星档是闹市路边卖熟食、茶水、点心、衣物、杂货等的摊位。摊主持有营业执照,并将其挂在简陋的木板或铁皮棚上,十分显眼,所以人们把它叫做“明星档”,亦作“大排档”。《广州话词典》(广东人民出版社出版)记载,明星档是领有执照在街上摆卖食品杂物的小摊。《广州方言民俗图典》(语文出版社)记载,大排档本为“明星档”,指领有执照在街上或较低档地带营业的饮食摊位。无论是从词典书籍,还是约定俗称,明星档亦称大排档,指餐饮摊位。
在合肥中院的三份起诉书中,高等法院没有就“明星档”与否为通用型中文名称展开论证,也没有肯定或否定原、被告的上述证据与断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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