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买茶1800元 获赔1.5万元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沈阳市最高赔偿案结案
1月4日,记者从沈阳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获悉,国家《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沈阳市消费赔偿金额最高的一起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日前结案,消费者周先生共获赔偿1.5万元。
2009年8月中旬,沈阳市工商局消保处接到消费者周先生的申诉及举报,称其在沈阳大润发超市和平店购买了标称“一级有机龙井茶”2.5公斤,货值1800元,经销商开具了销售发票。周先生在饮用该茶叶时发现口感不对,并发生肠胃不适等反应。于是,周先生将其购买的茶叶寄往“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该产品不符合GB/T18650-2008及NY5196-2002标准要求”。其中,禁止使用的“六六六”、“三氯杀螨醇”、“联苯菊酯”、“氢戊菊酯”等多项农药残留指标被检出并超标。这样的商品消费者一旦长期饮用,将对身体产生不良影响。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提出了退货(1800元)、报销检验费用(750元)及邮寄费用(96元),并赔偿货值10倍(1.8万元)的要求。
消保处接到举报后立即立案调查,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将周先生购买的茶叶依法进行了封存,并送往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品质检测实验室,实施权威性的产品质量复验。复检结果表明该批次茶叶“三氯杀螨醇”、“联苯菊酯”、“氢戊菊酯”三项指标均不符合“一级有机龙井茶”国家标准,判定结论为不合格产品。
经协调,经销商表示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赔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该超市赔付消费者货款、检验费、邮寄费及赔偿金共计1.5万元。此案为去年6月1日国家《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沈阳市最高赔偿案例。据悉,工商部门还将根据《食品安全法》进一步追究经销商的法律责任,作出进一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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