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灯影是否为牛肉商品土特产专用名称的批复(商标审(2003)27号)
时间:2019-07-14 20:37:27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商标审(2003)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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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3-03-13 | 生效日期 | 2003-03-13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暂无 |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灯影是否为牛肉商品土特产专用名称的请示》(川工商[200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使用在商标注册用 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9类牛肉罐头等商品上的“灯影牌”商标,是四川灯影牛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1980年5月3日,注册号为第141529号,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二、经调查了解,达县灯影牛肉是四川省达县的著名特产,因成品片薄如纸,可透灯影而得名,历史可溯至1898年,以“达县双精牌灯影牛肉”为条目收入商务印书馆1991年出版的《中国土特名产辞典》。
鉴于上述情况,我局认为,四川灯影牛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第141529号“灯影牌”注册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但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灯影牛肉”文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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