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保健酒上申请注册商标有关问题的复函(商标函(2003)40号)
时间:2019-07-14 20:37:27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商标函(2003)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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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3-08-19 | 生效日期 | 2003-08-19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暂无 |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服务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保健酒商标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保健酒”是“酒(饮料)”的一种,属规范的商品通用名称,可以在第33类直接申请注册。
二、关于是否需要在“保健酒”商品上重新申请注册商标,应视你公司现有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而定。如你公司现有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包括“酒(饮料)”或“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则该商品范围已经包含了“保健酒”,无需重新注册;否则应根据《商标法》第21条“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的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三、在保健酒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所需文件无特殊规定,与在其它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相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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