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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公告

时间:2019-09-09 20:33:11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2019年第49号

《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8月17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9年8月23日       

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高地方标准制修订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省地方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管理技术委员会。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

鼓励有能力的单位、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独立自主地开展标准化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职责:

(一)编制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体系,提出制修订地方标准项目建议;

(二)开展地方标准的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等工作;

(三)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归口的地方标准技术内容进行解释,开展培训和实施情况评估;

(四)管理下设的分技术委员会;

(五)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其他标准化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来自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团体、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单一利益相关方担任委员的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2。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

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

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与之相对应的职务;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

(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五)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与之相对应的职务;

(四)熟悉技术委员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五)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

第九条 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全面工作,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立场。主任委员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技术委员会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文件。

第十条 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牵头起草过2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三)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办公条件,并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确保秘书处工作公正、公平地开展;

(四)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两个单位联合承担秘书处,应当在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确牵头承担单位及各自职责。

第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3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且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并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秘书长负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其具体职责由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标准复审,以及技术委员会年会等工作会议;

(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职责;

(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五)及时反馈技术委员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

(六)参加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培训;

(七)承担技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八)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顾问。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学者,由技术委员会聘任,无表决权。 

技术委员会可以设观察员。观察员可以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技术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观察员条件由该技术委员会的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全体委员应当参加技术委员会年会。

技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委员审议:

(一)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工作计划;

(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四)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五)地方标准送审稿;

(六)技术委员会调整建议;

(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八)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九)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对于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和撤销事项,表决时应当有全体委员3/4以上赞成,其他事项表决时,全体委员2/3以上赞成,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形成决议,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存档。

第十六条 专业领域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以组建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人,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1-2人。

第三章 组建、换届、调整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组建应当遵循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业领域清晰,原则上应当与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已设立的技术领域相对应;

(二)业务范围明晰,与其他技术委员会无业务交叉;

(三)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

(四)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标准化业务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第十八条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以《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附件1)的形式,说明技术委员会筹建的必要性、可行性、工作范围、标准体系、国家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承担单位等情况。

第十九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经审查符合组建条件的,对外公示名称、专业领域、对口的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等信息并征集意向委员,公示期为30天。

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批复筹建。

第二十条 筹建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包括:

(一)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2);

(二)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委员汇总表(附件3、附件4);

(三)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

(四)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五)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表草案;

(六)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措施;

(七)工作计划草案;

(八)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等。

第二十一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组建方案进行审查,并将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

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公告成立。不符合要求的,责成筹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调整,或者终止该技术委员会的组建。

第二十二条 专业领域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组建分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编号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分别为HNTC××、HNTC××/SC××。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前3个月,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公开征集委员,并将经原筹建单位同意的换届方案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届。

换届方案应包括新一届技术委员会基本信息、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及登记表、章程草案、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工作计划草案、上届技术委员会工作总结等。换届方案符合要求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没有意见或意见协调一致的,批准换届。换届方案不符合要求或公示意见未协调一致的,可以根据情况做出限期调整换届方案、重新组建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委员的建议。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每次委员调整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5。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筹建单位可以提出变更相关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或名称、调整相关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撤销技术委员会等建议,并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按照管理职责,可以提出变更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或名称、调整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撤销分技术委员会等建议,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相关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名称、秘书处,对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需求很少或相关工作可并入其他技术委员会的技术委员会,予以撤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技术委员会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并向社会公开考核评估结果。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对相关技术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秘书处应当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禁止技术委员会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禁止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三十二条 地方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应当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接受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印章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秘书处负责管理。

该印章属于本专业领域标准化业务专用章,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等事项。印章使用需经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

技术委员会撤销、变更名称时,原印章交还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并抄送业务指导单位、筹建单位和秘书处承担单位。分技术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标准档案。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三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未按计划完成地方标准制修订和技术审查、复审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制定、审查标准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表决程序、管理经费、使用印章的;

(四)对分技术委员会管理不力的;

(五)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六)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限期整改期间,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向其下达新的工作任务。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视情况调整秘书处、重新组建或撤销。

第三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调整秘书处或重新组建,并予以公布:

(一)排斥利益相关方参与地方标准制修订活动、为少数利益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公正、公平的;

(二)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长期不开展工作的;

(四)秘书处承担单位对秘书处工作支持不力,或利用技术委员会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技术委员会调整秘书处、重新组建期间,停止该技术委员会活动。

第三十八条 连续三年没有地方标准制修订、技术审查任务的技术委员会,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撤销,相应工作并入其他技术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技术委员会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撤销委员资格:

(一)未履行本办法和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技术委员会工作会议或标准技术审查的;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四)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分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本办法没有特别规定的,参照技术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设区的市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

2.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本信息登记表

3.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4.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

 公告2019年第49号附件1-4(标准化处).docx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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