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酒茶网

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8号)

时间:2019-07-14 20:37:14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函〔2012〕8号
发布日期 2012-01-10 生效日期 2012-01-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moh.gov.cn/zwgkzt/pzxspjd/201201/53938.shtml

吉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明确部分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吉卫文〔2011〕77号)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开发利用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我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有关规定,除鹿茸、鹿角、鹿胎、鹿骨外,养殖梅花鹿其他副产品可作为普通食品。

此复。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标签:

上一篇:关于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11〕1450号)

下一篇: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1~2020年)(卫监督发〔2011〕95号)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

图文欣赏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