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酒茶网

关于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11〕1450号)

时间:2019-07-14 20:37:14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2011〕1450号
发布日期 2011-12-28 生效日期 2011-12-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第34号公告),2010年6月1日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2011年12月1日前生产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包装物;其2011年12月1日后生产的食品,应当使用带有新版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包装物;2010年6月1日后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食品,应当使用带有新版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包装物。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标签:

上一篇:关于批准复配食品添加剂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2〕5号)

下一篇: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8号)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

图文欣赏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