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复函(质检办卫函〔2013〕683号)
时间:2019-07-14 20:36:59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质检办卫函〔2013〕6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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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3-07-25 | 生效日期 | 2013-07-25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深圳检验检疫局:
《深圳检验检疫局关于建议调整<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函》(深检卫函〔2013〕28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已经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自《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的有效期即从其规定,变更为3年。
特此函复。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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