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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进口美国苹果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015年第60号)

时间:2019-07-14 20:36:57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5年第60号
发布日期 2015-05-20 生效日期 2015-05-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检验检疫
备注

根据我国专家对美国苹果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中美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已签署《美国鲜苹果输华植物检疫工作计划》。根据该《工作计划》,现正式发布《进口美国苹果植物检验检疫要求》,允许进口符合条件的美国苹果。

附件:进口美国苹果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5年5月20日

附件

进口美国苹果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8号);

(四)《美国鲜苹果输华植物检疫工作计划》。

二、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

新鲜苹果,学名:Malus domestica,英文名:Apple。

三、允许的产地

美国大陆。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出口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冷处理设施(如需要)须在美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注册。美方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将注册包装厂名单提供中方,该名单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红足巨顶叶蜂Ametastegia glabrata

2.南美按实蝇Anastrepha fraterculus

3.加勒比实蝇Anastrepha suspens

4.苹果花象Anthonomus quadrigibbus

5.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6.玫瑰色卷蛾Choristoneura rosaceana

7.榅桲象甲Conotrachelus crataegi

8.梅球颈象Conotrachelus nenuphar

9.杏小食心虫Cydia (Grapholita) prunivora

10.樱小食心虫Cydia (Grapholita)packardi

11.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

12.苹叶瘿蚊Dasineura mali

13.车前圆尾蚜Dysaphis plantaginea

14.苹淡褐卷蛾Epiphyas postvittana

15.苹果绵蚜Eriosoma lanigerum

16.苹果实蝇Rhagoletis pomonella

17.茱萸实蝇 Rhagoletis tabellaria

18.梨蓟马Taeniothrips inconsequens

19.迈叶螨Tetranychus mcdanieli

20.太平洋叶螨Tetranychus pacificus

21.梨火疫病菌Erwinia amylovora

22.苹果、梨锈病菌Gymnosporangium clavipes

23.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Monilinia fructicola

24.苹果牛眼果腐病Neofabraea malicorticis; N. perennans

25.苹果星裂壳孢果腐病菌Phacidiopycnis washingtonensis

26.苹果、梨边腐病菌 Phialophora malorum

27.苹果、梨球壳孢果腐病菌Sphaeropsis pyriputrescens

28.苹果黑星菌Venturia inaequalis

六、装运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 所有出口果园应按照良好农业规范要求进行管理,包括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剪枝,由有资质的有害生物防治顾问按照风险管理措施要求进行管理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管理(IPM)措施,包括有害生物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 所有出口果园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记录,并按要求向中方提供。另外,落果不得出口中国。

3. 降低中方关注的主要有害生物风险管理措施。

(1)针对苹果实蝇 Rhagoletis pomonella。出口到中国的苹果可来自经中方认可的苹果实蝇非疫区。如来自苹果实蝇低度流行区,需进行果园监测和包装前取40个进行切果检查,对不符合苹果实蝇低度流行区状态要求的以及来自苹果实蝇疫区的,需在中方认可的设施中进行冷处理:预冷后,果实在0℃下持续40天或在3.3℃下持续90天。

(2)针对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南美按实蝇Anastrepha fraterculus、加勒比实蝇Anastrepha suspensa。出口到中国的苹果可来自经中方认可的实蝇非疫区。如来自相关实蝇疫区的,需在中方认可的设施中进行冷处理:果实在1℃(果心温度)或以下,持续16天以上;或果实在2.1℃(果心温度)或以下,持续21天以上。

(3)针对苹果花象Anthonomus quadrigibbus、梅球颈象Conotrachelus nenuphar、榅桲象甲Conotrachelus crataegi。出口到中国的苹果可来自经中方认可的非疫区或非疫生长点。如果苹果产区未满足非疫区或非疫生产点的要求,需采取系统控制措施和切果检查措施。

(4)针对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杏小食心虫 Cydia (Grapholita) prunivora、樱小食心虫Cydia packardi。果园应按照美国动植物检疫局(以下简称APHIS)批准的IPM指南,实施系统控制措施和切果检查措施。系统控制措施包括:诱捕监测、化学防治、生物防治、干扰交配等综合措施。

(5)针对红足巨顶叶蜂Ametastegia glabrata。果园应按照APHIS批准的IPM指南,实施系统控制措施和切果检查措施。

(6)针对梨火疫病Erwinia amylovora、苹果黑星菌Venturia inaequalis、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Monilinia fructicola、苹果梨锈病菌Gymnosporangium clavipes、苹果梨边腐病菌 Phialophora malorum。果园应APHIS批准的IPM指南实施监测控制措施,包括疫病发生预测与监测、化学防治、生物防治等综合措施。

(7)针对苹果梨球壳孢果腐病菌Sphaeropsis pyriputrescecs、苹果梨星裂壳孢果腐病菌Phacidiopycnis washingtonensis、苹果牛眼果腐病菌Neofabraea malicorticis &Neofabraea perennans。果园应按照要求,根据当地的条件采取综合管理措施,在生长季节进行监测,一旦发现,应进行化学防治。尤其要清除授粉果树上枯死和病死枝条以及可能感染病菌的病果。对采后果实使用杀菌剂进行浸淋处理,或在进入冷藏库的7天内在冷藏间使用雾化杀菌剂处理。

(二)包装厂管理。

1. 原料果应来自符合条件的果园。苹果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应在美国动植物检疫局或其授权人员监管下进行。

2. 加工过程中,果实须经挑选、水洗、分级、包装。保证果实尽可能不带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植物残体和土壤。在加工输华苹果的过程中,同一包装线禁止加工输往中国以外的其它果实。储藏时,应将输华苹果应与输往其它市场的苹果分开储藏。

3. 包装厂应对收获后可能发生的病害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

4. 包装好的苹果如需储藏应立即入库,避免再次感染有害生物。

(三)包装要求。

1. 包装材料应是新的,干净且卫生,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2. 每个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注水果种类、产地、种植者地块编号、包装厂名称和/或注册号、批次号等信息。每个托盘货物需用英文或中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未使用托盘,如航空器,则每个包装箱上需用中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每个纸箱除标签外,还必须有一个USDA封识。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 来自苹果实蝇、关注的象甲类、食心虫类、红足巨顶叶蜂等有害生物非疫区以外的苹果,在包装前,对每个地块的果实,由APHIS授权合作机构抽取40个可疑果实进行剖果检查。如发现象甲类、食心虫类、红足巨顶叶蜂等中方关注的内部取食害虫,暂停该果园本季节出口;发现关注实蝇的,则按要求对加工后的苹果实施冷处理。

2. 美方应按照出口果实总箱数的2%进行抽样,最小取样量不得少于1200个果,并对样品进行全部检查。同时,对包装后的果实,至少取40个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

3. APHIS或其授权的合作机构在出口检疫过程中,如发现中方关注的任一种有害生物,该批货物将不得出口中国,如果不能鉴定该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也不得出口。发现活性梨火疫病菌,将暂停该果园的苹果向中国出口;发现关注的食心虫,将暂停相关果园向中国出口,直至采取了相应的纠正措施;发现其他关注有害生物的,应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可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本季节向中国出口。相关调查记录应予以保留。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 经植物检疫合格的苹果,美方将出具一份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中注明:“All fruits in the shipmen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work plan of quarantine inspection for U.S. fresh apples to be exported to China” and “Fruit in this shipment were produced under a systems approach to mitigate postharvest diseases of quarantine concern.” (该批苹果符合美国鲜苹果出口中国检疫工作计划要求”和“所有装运果实已采取了降低产后检疫性病害的系统管理措施)。同时,还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包装厂注册号和集装箱封识号。

2.对于实施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同时注明冷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等。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同时注明冷处理的温度、要求持续的处理时间、集装箱封识号等。

七、装运要求

1. 海运集装箱应当清洁,经检查确保集装箱内无植物残体。

2. 装箱过程中应进行适当防护,以避免有害生物二次感染。

3. APHIS或APHIS授权人须核实货物的种植者地块编号、包装厂名称和/或其州注册号以及标记唛头,以确保与植物检疫证书一致。应对箱子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检查。

八、进境要求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 核查进口苹果是否附有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如无《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不得接受报检。

2.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如不符合,则该批苹果不准入境。

3. 核查包装箱上标识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三)项有关规定,如不符合,则该批苹果不准入境。

4. 如在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报检时还需提供由船运公司下载的集装箱冷处理记录,以及由美方检疫官员签字盖章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如不能提供,不得接受报检。

5. 如验证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不得接受报检。

(二)进境检验检疫。

1. 根据《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物检验检疫分册有关规定,对进口苹果实施检验检疫。

2. 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由冷处理培训合格的相关人员进行核查,判定冷处理是否合格。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运输途中的冷处理将认为无效:出现探针连续超出4小时记录缺失; 探针误差超过0.3℃;冷处理温度有误。如已进行冷处理,但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该批货物将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如查验发现有未经批准的包装厂或未经批准的冷处理设施处理的苹果,则该批苹果不准入境。

4. 如进境检验检疫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对该批苹果作退运、转口、销毁或检疫处理,中方将及时向美方通报,并视情况采取有关检验检疫措施。

5. 如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回顾性审查

(一)如果美国苹果上有害生物发生变化,质检总局将作进一步风险评估,并与美方协商,调整相关检疫措施。

(二)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质检总局将定期对《进口美国苹果植物检验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可对《进口美国苹果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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