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进口食糖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46号)
发布单位 | 商务部 商务部 | 发布文号 |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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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6-09-22 | 生效日期 | 2016-09-22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进出口,其他 |
备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16年7月27日收到广西糖业协会(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食糖产业正式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糖产业保障措施调查申请书》,申请人请求对进口食糖进行保障措施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数量增长的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依据其会员企业的决议和授权提起申请,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季度申请人食糖产量占全国总产量比例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第三条和第十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保障措施调查申请的规定。
申请书主张,申请调查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数量在2011年至2016年急剧增长,2016年1季度比2011年1季度增长663.15%。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在2011年至2015年的增长幅度显著高于中国食糖需求量的增长幅度;申请调查产品所占中国市场份额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季度分别为21.23%、26.69%、30.42%、23.16%、32.09% 和15.23%。申请人对包括不可预见的发展在内的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增长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申请人同时主张,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急剧增长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冲击,中国国内产业的开工率、销售数量、市场份额、销售收入、税前利润等生产经营指标恶化,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且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增加与中国国内产业受到的严重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书中包含了《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规定的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6年9月22日起对进口食糖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商务部对进口食糖发起保障措施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调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食糖。
英文名称:Sugar。
产品描述:食糖是以蔗糖(分子式为C12H22011)为主要成分的糖的统称,包括原糖和成品糖。原糖,亦称粗糖,是指以甘蔗或甜菜为原料,经过加工制得的不作直接食用或添加使用的原料糖。成品糖是指以甘蔗、甜菜或原糖为原料,经加工制得的可直接食用或添加使用的各种糖,如白砂糖、赤砂糖、绵白糖、红糖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7011200、17011300、17011400、17019100、17019910、17019920、
17019990项下(其中17011300和17011400在201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归在17011100项下)。
三、登记参加调查
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保障措施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有关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相关网站(网址附后,下同)下载。
四、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相关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查阅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五、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被调查产品、申请人资格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六、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听证会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从相关网站下载调查问卷,或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索取调查问卷。
利害关系方可以向商务部申请举行听证会,并可在相关网站查询听证会有关信息。
七、保密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八、不合作的后果
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所提供的任何资料应当为规范中文,非中文资料应提交中文译文及原文,并以中文译文为准。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九、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16年9月22日起开始,通常应在6个月内(2017年3月22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两个月。
十、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电话:0086-10-65198757,65198412
传真:0086-10-85093401
相关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trb.mofcom.gov.cn)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acs.mofcom.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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