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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申报自营出口经营权的通知 (商贸函〔2007〕71号)

时间:2019-07-14 20:36:38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贸函〔2007〕71号
发布日期 2007-08-03 生效日期 2007-08-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附件: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自营出口经营权申请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确保内地输港活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增加供港活猪货源渠道,满足香港市民消费需求,根据《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供港活猪出口代理及其他相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07〕65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家质检总局注册,并具有一定养殖规模和质量、信誉优良的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可申请获得供港活猪自营出口经营权。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质标准

(一)2004年底前获得国家质检总局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资格;

(二)已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并具备相应的活猪出口经营条件和能力,自觉加入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食土商会”)并接受行业协调;

(三)养殖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资产负债、销售及利润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环保、用工等有关规定;

(四)养殖场应具有自繁自养能力,其品种、规格符合香港市场的要求。经质检部门核实,单一养殖场母猪正常存栏量3000头以上,连续三年平均年出栏商品猪50000头以上;

(五)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单一养殖场连续三年供港活猪的年出口供货实绩在12000头以上;

(六)企业应具备完善的动物防疫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确保供港活猪质量安全,连续三年供港活猪质量优良,未发生重大疫情,未使用明令禁用的违禁药品和没有限制药品残留超标纪录。

二、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注册养殖场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质检部门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商务部委托食土商会牵头组成专家评审组,对注册养殖场申报文件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评审组由业内专家、企业代表和食土商会、质检总局、商务部代表组成。

(三)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专家评审组复核情况及意见,确定获得供港活猪自营出口经营权注册养殖场名单,并办理审批手续。

三、申报需提交材料

(一)注册备案养殖场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自营出口经营权申请表》(见附件);

2?申请单位所取得的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申报单位《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5?经中介机构审计的2005、2006年度财务报告;

6?其它需要提供的申报证明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需报送材料

向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提交本省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申报供港活猪自营出口经营权报告,并包括如下内容:

1?组织初审的基本情况;

2?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3?初审意见;

4?申报单位汇总表,并按优先程度进行排序。

以上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按顺序于左侧装订成册,连同电子文档(光盘形式)一同报送商务部(外贸司),并抄送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活畜分会)。报送截止时间为2007年8月20日。逾期报送的材料不予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报送材料,将不得参与申报评审。

报(抄)送单位及联系方式:

商务部(外贸司)

联系人:熊华、栾明 电话:01065197415、01065197133、01065122427(传真)

电子邮件:xionghua@mofcom?gov?cn,luanming@mofcom?gov?cn

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联系人:张标电话:01082261911、01082260156(传真)

电子邮件:zhangb@aqsiq?gov?cn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

联系人:石晓电话:01087109847、01087109846(传真)

电子邮件:shixiao@cccfna?org?cn

附件: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自营出口经营权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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