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 (环办气候函〔2019〕71号)
发布单位 | 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 | 发布文号 | 环办气候函〔2019〕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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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9-01-17 | 生效日期 | 2019-01-17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附件:1.覆盖行业及代码 2.2018年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 3.排放监测计划模板 4.排放监测计划审核和排放报告核查参考指南 5.2018年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碳排放汇总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厅(局):
根据《“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为扎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相关工作,完善配额分配方法,夯实数据基础,确保数据质量,我部将组织开展2018年度碳排放数据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有关工作的范围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具体行业子类参见附件1)中,2013至2018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温室气体排放符合上述条件的自备电厂(不限于以上行业),视同电力行业企业纳入工作范围。
二、工作任务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厅(局)(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组织上述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和第三方核查机构,按照以下程序,抓紧开展工作。
(一)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及制定监测计划。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2019年3月31日前根据已分批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2014〕2920号和〔2015〕1722号)要求,核算并报告其2018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此外,根据配额分配需要,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须按照本通知附件2的要求核算并报告上述指南中未涉及的其他相关基础数据,2018年度新纳入工作范围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附件3要求制定并提交排放监测计划,用于规范有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和核算活动。在工作过程中,地方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二)第三方核查。地方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核查机构对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提交的2018年度排放报告和补充数据表进行核查并对2018年度新纳入工作范围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排放监测计划进行审核,对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已备案的排放监测计划,如有修订,组织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审核。有关工作要求参照本通知附件4。核查工作完成后,民航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年度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和核查报告抄送民航局。
(三)复核与报送。地方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提交的排放报告及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和监测计划审核报告的复核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抽查复查、专家评审等方式确保数据质量,并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复核确定后的汇总数据(excel格式,参考附件5)、单个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核查报告结论页(pdf格式,加盖公章)、排放报告(pdf格式,加盖公章)、补充数据表(excel格式)、经审核的监测计划(pdf格式,加盖公章,包括经审核修订的监测计划)以光盘形式报送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光盘内一级文件夹分别以碳排放汇总表、核查报告结论页、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监测计划命名,二级文件夹以行业类别命名。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所需工作经费,抓紧部署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为加强对地方的支持,我部组织建立了相关帮助平台(链接为http://203.207.195.153),利用该平台组织专家对相关的典型问题进行统一答复。各有关单位可在线注册登录,并就核算与核查工作中涉及的各项技术问题进行咨询。本通知附件可在我部门户网站查询和下载(http://www.mee.gov.cn)。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应对气候变化司苏畅、文希
电话:(010)66556304、66103240
附件:1.覆盖行业及代码
2.2018年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
3.排放监测计划模板
4.排放监测计划审核和排放报告核查参考指南
5.2018年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碳排放汇总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1月17日
抄送:民航局综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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